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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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校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外聘人员及与学校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人员。二、考勤管理办法(一)迟到、早退1、未经请假,上班迟到一小时内到工作岗位,按迟到计;考虑教职工乘坐班车的因素,允许职工提前十五分钟乘坐班车(任课教师不允许提前下课),提前十五分钟至一小时下班,按早退计;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半天计。2、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元,累计达到旷工的,按旷工处理。(

2、二)病假1、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天数在五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天数超过五日的,由人事师资处审批。急诊病人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向有准假权的部门口头请假,并在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2、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全民

3、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月累计病假五天以内的,扣减日标准绩效津贴;月累计病假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减月绩效津贴的四分之一,并从第六天起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月累计病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减月绩效津贴的二分之一,并从第六天起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月累计病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不享受当月绩效津贴,并从第六天起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累计病假五天以内的,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减日标准工资及津贴、补贴。教职工因公伤、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及津贴照发。3、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因病符合《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

4、03]8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因病符合《劳动合同法》及《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2号)中关于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三)事假1、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私事,须办理请事假手续。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天数在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师资处审批;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师资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请事假需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未明确主管领导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人事师资处备案。非特殊情况,学校、部门集中活动(工作)时间不允许请事假。职工连续在学校、部

5、门集中活动(工作)时间请事假,部门应查明情况,及时向人事师资处说明。2、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五天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每超过一天,减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月累计事假五天以内的,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月累计事假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减当月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二分之一;月累计事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减当月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学期累计事假二十天以上(含二十天)的,扣发该学期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津贴的二分之一;学期累计事假三十天以上的,扣发该学期全部津贴。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按事假天数扣减日标准工资及津贴、补贴。3、职

6、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年终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解除劳动(雇佣)关系。4、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5、出国、出境事假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并按规定每月向学校缴纳停薪留职费用;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四)探亲假1、我校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新婚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同一地区,又不能在

7、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因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行给予探亲假。2、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按照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在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报销办法执行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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