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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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规范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促使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为切实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纪律和工作纪律,建设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高素质队伍。依据登纪法(2014)1号文件,特制定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一把手为人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坚持对干部职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拿薪不上班”,“在编不在岗”等问题的出现。今后凡出现在编不在

2、岗、吃“空饷”等问题的,将对其所在单位责任人给予停职、免职,根据查实情况,直至给予撤职处理。如果其严重性达到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按规定对当事人处理的同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强化工作纪律,规范日常管理1.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日常上班要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2.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积极自觉按时参加教研活动和政治学习以及单位组织的其它一切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3.学校办公室专门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做好考勤

3、记录,定期公布考勤,考勤资料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考勤与工资、校内津贴挂钩,并做为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114.严格请销假制度。单位不得随意批假或超时限批长假。不得擅自批准工作人员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形式长期离岗。5.严格对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组织批准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含内退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离岗休息,单位要妥善安排,发挥其作用。6.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工作人员依照规定享受假期待遇。7.单位不得私自借调外单位人员从事本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同级或上一级及其他单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借调手续。对因公外出

4、及借调、抽调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8.认真执行惩戒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受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人员的处理规定,严禁带“病”使用,带“病”提拔。公务员(含退休)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及受到纪律处分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人社部发〔2010〕105号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工资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含退休)受到纪律处分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2〕68号和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工资处理。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等处罚的,立案

5、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进行工资等相关手续的处理。凡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9.11鼓励辞职(辞聘)后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离岗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辞聘)手续,可选择将其档案转移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代管: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照事业形式建立考核、工资晋升等档案资料;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本人按同等条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可按同等条件人员计发退休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代管人员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签订代管协议。今后国家和省、郑州市有新的

6、政策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本条意见不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解聘的人员。三、请假(一)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1.一般教职工请假时间三天以内,由学校考勤负责人批准,3-6天的由考勤负责人提请校委会研究签署意见,课程自行调整到位,报校长批准,方可请假。并报人事处备案,教务处备案。2.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并报请中心校批准备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累计请假不能超过两个月,产假除外),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审批后,报教体局按程序审批。严禁出现单位自行分月段批假现象。3.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教体局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学校主

7、要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并明确注明请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待遇,方可签署请假意见,报送教体局按程序审批。若填写不完整视手续不完备,将退回不予受理。4.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在假期中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续假的相关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5.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由本人写出返岗申请,单位出具返岗证明,报教体局审批后恢复正常工资。(二)病假111.因病不能工作,要持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岀具的证明,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请假。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病假在一星期以内的不扣分。超过一星期不足一个月的,从第八天起每

8、天扣20元。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发给;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与活工资部分(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之和发给。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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