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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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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
2、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
3、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
4、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
5、“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
6、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医院医生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公费医疗点医院)可请病假。 1、一个月内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校内津贴照发;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校内津贴按50%发放;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校内津贴停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不满12年,发给90%基本工资; (2)工作12年及以上,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7、: (1)工作不满12年,发给70%基本工资; (2)工作满12年不满20年,发给80%基本工资; (3)工作满20年以上,发给90%基本工资;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5、当月病假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不发当月节支奖、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奖。 6、病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7、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
8、工作时间发给。 8、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9、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2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三)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应享受的假期,产假期内各项待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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