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关于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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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关于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的相关规定(一)生育假生育假是国家为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上海市政府沪府(1990)第36号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1990)109号文《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

2、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见“表三”。表三女职工生育假期类别条件假期产前假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产假单胎顺产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三个月以内30天妊娠3-7个月(含3个月)4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增加产假15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执行中须注意的问题:1、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2、女方系24足岁

3、以上的晚婚者,其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可给假3天。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0日颁布了第109号令《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对计划内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详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生育保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待遇的申请手续。申领时须带以下资料:1、《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的生育审核表》(到生育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2、生

4、育人的身份证。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4、生育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5、非计划内生育的妇女,仍按原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和工资待遇。(一)节育手术假节育手术假是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鼓励职工晚婚晚育,关心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对育龄职工实行的一种福利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1)64号文《关于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1983)字第9号文《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

5、期的通知》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可享受的假期见“表四”。表四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享受的假期对象条件假期女性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从手术日起2天放置并诊刮另加5天放置后,3个月随访一次,以后1-2年随访一次每次半天放环后一年内每月经期1天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器)当天1天输卵管结扎单纯结扎30天结扎同时诊刮另加5天人工流产单纯流产14天(第一次人流后,3年内节育措施不落实而人流,作病假处理)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0天中期终止妊娠单纯终止妊娠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一般

6、产后结扎产假后加14天生一个孩子后结扎产假后加30天男性输精管结扎10天执行时须注意的问题:1、已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的检查所需要的时间,都作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2、生育一胎后实施绝育手续,一次性发给30元,现已停止实行。(一)哺乳假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后如上班确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具体假期及待遇见“表五”。表五哺乳假假期及待遇类别条件假期工资待遇哺乳假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6个半月本人基本工资的80%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2次

7、,每次单胎为30分钟请长假女职工产假与哺乳假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不超过一年本人基本工资的70%。如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80%注:生育期间不计算教学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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