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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及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107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更好保障妇女权益,经上海市卫生局2010年第22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
2、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二、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以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一)不良孕产史(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二)严重的妊娠合并症:1、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2、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3、呼吸系统:哮喘频发、肺结核、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
3、病;4、慢性肾脏疾病;5、糖尿病伴有各种急慢性并发症;6、重度再障病情未缓解;7、神经、精神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发病期;8、妊娠合并恶性肿瘤;9、妊娠合并梅毒(三期);10、妊娠合并艾滋病,伴有机会性感染或肿瘤;11、可能会危害母儿健康的其他系统疾病。(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产科出血;3、先兆早产(有早产史、有早产倾向、宫颈动态缩短);4、其他并发重要脏器功能损害的妊娠并发症。三、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
4、应当批准其哺乳假。1、产后抑郁症;2、全子宫切除术后;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6、双胎及以上;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四、以上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五、各区县卫生局
5、应组织辖区二级及以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违反规定出具不实证明的机构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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