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加工业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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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水产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讨论稿)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水产加工业投资环境,有力推动水产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水产加工产业升级和集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拓展对外贸易规模,积极实施名牌兴业战略,推进某某渔业资源大县向渔业经济强县发展。现根据中共某某县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04〕124号),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促进水产加工产业升级1、水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可行性论证

2、,技改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技改项目批准内容范围用于购置设备和厂房扩建直接投资额计算,县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3%,一般企业按2.5%,凭有效发票在竣工验收并投入试生产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其补助率按上级加本级合计不高于同期银行专项技改贷款利率计算补助。新办企业不享受技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2、水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的,所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县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50%,一般企业按4

3、0%由县财政安排补贴。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水产加工企业,从认定当年起分别在五年、三年、二年内,按所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7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企业交纳地方养老基金比上年新增部分分别按补助享受年限全部返还企业。4、水产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于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征用土地,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采取一次性出让

4、方式的,可享受当地综合基准地价下浮20%的优惠;对采取出租方式的,可按规定的年地租标准减半征收。规划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所建的厂房减半征收各项规划费。环保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排污费经科学测算,减半征收。6、鼓励县内工商界人士投资创办水产加工企业。对引进先进实用的生产流水线设备,综合开发本县生产的大宗紫菜、海带、虾皮、上层低值鱼类以及养殖大黄鱼等水产品,其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具有农业龙头带动作用的精深加工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试生产的当年县财政按3%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二、支持产业集聚

5、,加快水产加工园区建设7、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或业主进入县级水产加工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0%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17.5%结算;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征用土地的综合基准地价下浮20%结算。78、鼓励开发商在水产加工园区内开发标准厂房,凡开发商在规划县级水产加工园区内连片开发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自投入使用年度起

6、三年内,按标准厂房出售、出租收入所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补助。9、企业进入规划水产加工园区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竣工验收投产当年起三年内,按当年所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县财政安排补助,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年交纳地方养老基金比上年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10、对招商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县外境内企业,来本县规划水产加工园区内或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水产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优惠政策按照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苍政发〔200

7、5〕号)和《关于印发某某县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5〕号)文件执行。11、在水产加工园区内落户的企业其生产用电,电力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新开办的水产加工企业所需的各种用电报装,电业部门的审批手续要从简,做到急事急办。三、支持水产加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12、凡拥有水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每出口水产品收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0.03元人民币补贴。年出口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为县重点水产出口企业,享受县百强企业优惠政策待遇。其优惠政策按照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工贸产业升级若干政策

8、的意见》(苍政发〔2005〕46号)文件执行。713、具有水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凡参加经县以上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或鼓励参加的境内外水产品出口商品展销会、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等,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摊位费补助。国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额1万元,国内参展每次最高补助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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