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高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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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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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高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2016〕7号)《茂名市新时期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茂扶办[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2、包括:一是指根据《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2016〕7号)等规定,由省、市(含珠海市)、县共同分担的按有劳动力贫困户人口人均2万元标准,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省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一般贫困户和低保贫困户,不包括五保户)27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统筹帮户财政资金)二是地方财政筹集用于帮扶贫

3、困村资金。三是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四是社会捐赠资金。五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按省、市规定应承担的统筹帮户财政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省、市规定的统筹帮户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二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要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三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

4、,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对各镇(街)各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27负责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扶贫办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扶贫资金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贫困人口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

5、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扶贫开发资金扶持到村到户。第六条各级选派的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资金用途。(一)统筹帮户财政资金。1.直接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一般贫困户和低保贫困户,不包括五保户)增收。主要包括:(1)支持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开发对象27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2)支持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支持扶贫开发对象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

6、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3)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以增加扶贫开发对象收入为目的,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以适当的方式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5)在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前提下,结余统筹帮户财政资金,可用于相对贫困村及分散贫困户所在村围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

7、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每个村三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2.建档立卡贫困户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教育和医疗保障资金按现行渠道进行补助和管理。具体安排政策和补助标准按上级教育和人社部门制订出台的扶持政策执行。(二)地方财政筹集用于帮扶贫困村资金。用于贫困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体系均等化的27村公益扶贫项目建设。(三)珠海市筹集直接用于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财政资金按珠海市要求范围使用。(四)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和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按捐赠人和帮扶单位要求的范围使用。(五)其他统筹用于精准扶贫资

8、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使用,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统筹帮户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筹集用于帮扶相对贫困村资金范围使用。(六)统筹帮户财政资金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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