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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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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雄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16〕166号)、《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精准扶
2、贫精准脱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各级和本级政府下达、筹集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和保障精准扶贫脱贫工作经费等资金。包括“广东扶贫济困日”定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扶贫捐赠资金等。第三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新时期扶贫三年攻坚财政保障机制,我市2016年-2018年安排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800万元。(二)各镇用于精准扶贫工作经费150万元。4(三)贫困村经济发展项目资金200万元。(四)按规
3、定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以及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扶贫开发资金支付的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根据扶贫开发资金的不同使用项目,选择具体的支付方式。对需要采用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的项目,必须征得市政府同意。第五条扶贫开发资金除指定用途外,严禁用于弥补扶贫参与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通讯、办公等设备的购置费用和使用费用。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机制,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使
4、用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第七条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对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督。第八条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扶贫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落实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本级政府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采用自评机制,4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要在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和财政
5、部门。第十条建立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相关人员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二)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
6、违纪行为的。(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第十二条4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7、任。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资金、驻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爱心人士、本地乡贤等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参照各级资金监管细则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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