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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基层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基层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姓名:黄洪学号:25号年级:2015级在职法硕授课教师:王洪宇教授完成日期:2016年10月29日12基层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次改革要求在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规则,全力确保案件质量,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客观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诉讼模式。现结合基层院公诉部门的工作实际,讨论下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理解和应对。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
2、内容和要求(一)改革的实质内容刑事审判的功能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事实查验,包括事实调查和证据核验两种手段;二是法理释明,通过庭审来解决案件性质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三是冲突处置及其正当化功能”。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7页。“以审判为中心”着重强调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即对于认定犯罪事实、采信证据材料及适用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及量刑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审判活动,而非法院或法官个人。有学者提出,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刑事审判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判程序是决定国家对特定的个人有无刑罚权,以及刑罚权范围的最重要阶段;未经法庭审
3、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处遇。蒋石平:《论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程序的影响》,载《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12笔者认为,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实质内容:第一,明确了审判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即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及罪轻罪重,都必须通过审判活动来作出终局性的判定。第二,审判程序应当充分发挥裁判功效,实现庭审活动实质化,即要求在侦查及起诉阶段搜集、补充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法定诉讼程序,才能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第三,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实现以证据裁判为根本,更加注重对证据本身及取证程序的审查及考量,注重程序
4、的正当性和规范。(二)改革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新要求法律制度中的“正义”有两种类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注重法律结果认定的正当合理,后者强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待遇及权利主张。在诉讼程序公正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实体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果也将无从实现。因此,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展开,刑事审判将更加注重对证据本身及取证程序的审查及考量,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这意味着肩负公诉与救济双重角色的检察机关,在新型的控辩关系之下,将面临以下转变:12第一,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向客观证据中心主义转变。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谨慎考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的搜集、提取、保管等方面程序
5、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时排除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疲劳审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第二,从注重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切身权益的维护,在工作中要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罪轻、无罪辩解,及时告知犯罪方或被害方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权利。要善于维护特殊犯罪群体的基本利益,对于未成年人、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或翻译人,而且监护人等相关人员或组织在讯问时应当到场陪同。要及时告知人身伤害类案件的被害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从控辩对立向控辩互动转变。对于持有“法定三证”会见被羁押犯
6、罪嫌疑人的律师,不能要求或限制其会见时间必须安排在公诉人提审会见完毕后;对于提出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的,应当及时安排不能刻意推脱或拒绝。另外,公诉人员也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一切辩护意见都是诡辩的错误观念,以不同角度全方位考量证据材料,最终公正认定客观事实。二、基层公诉工作在改革进程中面临的挑战(一)司法理念亟需转变司法理念来源于司法实践,又指导司法实践,公诉人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及司法文明。但是,近年来陆续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反映了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等观念仍有较深影响,“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先进司法理念贯彻不力,司法公信力在不断
7、面临质疑和伤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根本的基本原则下,就要求我们摒弃以下陈旧理念:1、“重打击,轻保护”12。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在卷证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不少基层公诉人员长期处于埋头办案的封闭环境下,对于侦查阶段的书面意见和卷宗材料容易先入为主地形成有罪预断,缺少对在案证据深入审查的理念。二是易受外界干扰,影响独立判断。某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在尚未移送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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