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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办案方式的新挑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办案方式的新挑战》------------------------------------------------------------------------------ 作者: 日期:2015-06-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该项改革”)。该项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笔者以一名公诉人的角度简要分析当前公诉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公诉办案方
2、式如何适应该项改革略陈管见,如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将是笔者莫大的荣幸。 一、对该项改革的认识 该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庭审质量,尽力避免错案。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庭审应当成为审判的决定性环节。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m.50ls.com)责任问题,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的,因此,审前程序应以审判活动为目标,要服务于审判活动。 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
3、体现,也是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的重要阶段。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公诉人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履行追诉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的职能,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肩负保障案件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神圣职责,公诉人员应深刻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原有办案技能的基础上,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调整角色定位,有效转变工作思维、方式,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二、当前公诉存在的问题及该项改革带来的影响 1、公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以侦查为中
4、心,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侦查阶段完成,调查的结果往往就预示着整个案件的结果。审查起诉阶段系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进行审查和确认。由于侦查职能过于强大,公诉工作很大程度上从属或者依附于侦查职能。审查起诉程序流于形式,起不到对案件证据去伪存真的作用。这种诉讼结构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侦诉在审前阶段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模式,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2、诉讼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强公诉、弱辩护”的情况,控辩不对等,庭审结构失衡,刑事律师出庭辩护率并不高,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辩护权得不到充分的行使。公诉人还存在着不健康的诉
5、讼角色定位,认为自己始终要比辩护人高一等,表现出一定的霸权主义思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辩护权行使,实现审判居中裁判,控辩平等的三角诉讼结构,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3、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受“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的影响,公诉办案过程中存在先入为主的偏向性认知,缺乏客观中立的立场,往往以证明犯罪作为工作的目的,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对待,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薄弱,未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辩护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4、在
6、审查起诉的内容上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注重对案件卷宗的审查,忽视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轻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意见;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轻视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实体审查,轻视对证据法定形式、证人是否适格等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对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没有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进行排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公诉办案方式适应该项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更新司法理念与法律监督理念 1、强化人权保障意识。长期受重惩罚犯罪
7、、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主要思维方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公诉人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贯彻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前,不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证其罪。 2、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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