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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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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之完善-->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概述(一)基础概念界定1.审判中心主义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基于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提出的,“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是相对的两个概念,虽然学术界对审判中心主义有不同的理解。我国诉讼法理论通说认可审判中心主义,其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该主义通常是指刑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被告人被科处刑罚,应通过法庭是实质性裁判最终予以确定。审判机关应当自刑事诉讼的立案开始就应该发挥主导刑事诉
2、讼的作用,审前程序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公正的审判,真正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它是近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要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审判中心主义”,还要理解与其相关的“侦查中心主义”以及“庭审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指刑事诉讼最主要、最关键的是侦查阶段,侦查取得的证据及侦查结果通常成为审判证据和审判结论,法庭审判成为侦查过程、侦查结论的展示和推演。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奉行着“侦查中心主义”,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的弊端,诉讼程序的异化导致了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庭审中心主义”,主要是指审判
3、案件贯彻适用直接言词原则,以法庭审判为核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公诉人于辩护律师的辩论充分发表在法庭。“庭审中心主义”代表着一种指导思想,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司法原则。审判中心主义强调的是审判的中心地位,审前程序应服从和服务与审判程序。庭审中心主义则主要指审判活动及对被告人的定性和量刑应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庭审中心主义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审判中心主义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最终价值追求。.........................(二)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党的
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机关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最高法《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具体刑事措施,笔者将重点归纳如下:1.确立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决定》中提出,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规定,要促使司法人员必须树立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去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证庭审在审查认定刑事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合法权益以及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是我国最高决策机关以文件的规定,确立了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
5、根本政策理论基础,有力促进此项诉讼制度改革落地生根。2.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未经法庭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查明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3.构建证据裁判规则适用细则,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都能对证据全面、深入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权利,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全面、重点和单独的举证、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或者综合的示证。
6、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机制,严禁刑讯逼供和变相体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规范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严格遵守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二、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一)法庭审判的变数加大“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规定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实现庭审的亲历性,法庭调查以控辩双方的实质性辩论和实质性质证的方式进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原本对“纸质言词证据”的质证变成对出庭人员庭审中的质证,
7、使出庭人员改变以前提供的证言的可能性增大。庭前预测的问题越来越不准,庭审中辩护人的发问和辩护观点,公诉人预测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需要预测的面增大,庭前需准备辩护人可能提到的每一个观点的反驳依据,工作量急剧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适应,可能导致公诉方庭前精心准备的控诉证据体系在庭审中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适应而被瞬间击溃,极大的增加了庭审中的变数。庭审实质化使审判机关对一些证据有重大缺陷的案件,会严格适应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宣告被告人无罪,使出庭支持控诉的难度明显提升、风险加大。“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发挥庭审在查
8、明案件事实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实质性作用,进一步导致控诉难度明显提升。一是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提出了更全面规范的要求。二是以前的诉审相互配合,将演化成法庭上公诉与辩护方的充分、激烈的辩论,法官不再迁就公诉人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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