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利用授權之代理, 經紀與集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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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利用授權之代理、經紀與集體管理章忠信收稿日:98年8月31日*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簡任督導,目前任職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專門委員,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代表)。本文刊載於98年11月「智慧財產權月刊」131期壹、前言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必須使著作廣為對外流通,始能獲得相當對價,支持其繼續創作之生活所得。由於長於創作之人,未必善於行銷,故關於著作之對外流通與報酬之收取,委由專業處理,始能獲得最大效益。著作利用之授權,屬

2、於高度專業,而著作之利用,約可區別為個別利用或集體利用,不同利用型態,應循不同管道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適於大量使用不特定著作之授權,代理與經紀則適於利用個別特定著作之授權,此二管道未必絕然分立,偶爾仍得以合一方式處理,惟制度上應使著作財產權人或利用人有自由選擇之機會。現行法制對於此二管道卻相互排斥,迫使著作財產權人必須擇一而行,無法兼得,利用人更是處於被動之地位,完全受制於著作財產權人選擇之後果。本文從現行不合理之法制架構,分析著作人因應變通之道,釐清長久以來各界對於善變者之誤解,並提出修法解決之建議。貳

3、、著作利用之授權著作人完成著作後,為使著作廣為接觸,獲得相當對價,若非依著作權法第36條讓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則是依第37條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縱使是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終究亦須透過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以獲得對價。故著作利用之授權,實為著作獲取對價之核心。關於著作利用之授權,可區分為「非專屬授權」及「專屬授權」。前者,著作財產權

4、人在授權範圍內,仍得自行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而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後者,15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不得自行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被授權人得以著作

5、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包括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不問是創作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因受雇人完成職務著作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

6、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或因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而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人,除了面對複雜的著作利用之授權,缺乏談判上

7、之專業能力外,對於無所不在之著作利用情形,也是力有未逮。如何借助授權專業,降低授權成本,始終是著作財產權人追求提高授權效益之目標。從而,代理、經紀或集體管理,憑藉其專業與效率,有助於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利用人,在雙方互動方面,自有其發展空間。參、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人之關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目前於我國被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係由一群著作財產權人共同依法成立之組織,為著作財產權人集體管理著作財產權,並以團體名義進行集體授權,收受所有著作之使用報酬後,再一一分配給全體成員,其雖亦具有作為著作財產權人

8、與利用人之中介功能,惟此僅屬附帶之效果,該團體係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為考量,並未為利用人的利益而計算,且又係以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簽署契約,為授權契約當事人,非公正之中介者,故「著作權仲介團體」一詞並無法適當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特質,行政院97年4月向立法院所提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已擬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詳請參閱拙著「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新發展」,刊載於97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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