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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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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忠信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簡述(本文刊載於「月旦法學」三十四期,八十七年三月,最近更新日期91.03.05)章忠信*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碩士,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壹、緒言幾經周折,歷盡歲月,我國著作權法制上作為著作人與利用人之間有效的溝通橋梁,以就著作利用進行協商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作為其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依據之法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終於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於十一月五日經總統公布,正式施行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行政院以台七十二內字第一六一二八號函向立法院所提出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即已在第二十一條規定:「音樂著作人及
2、利用音樂著作之人為保障並調和其權益,得依法共同成立法人團體,受主管機關監督與輔導,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等有關事項。其監督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為我國著作權法制上提出成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濫觴,該草案雖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就此部分亦未作任何修正即通過,然因諸多法制上之缺漏如下述,主管機關內政部雖然極欲依法訂定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監督與輔導辦法,終在七十五年五月間,在各界要求下暫停訂定該辦法。此一問題直到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新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就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成立有較周全之規範,解決法制上之缺漏問題,內政部經過一連串法制作業,才於八十三年三
3、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院提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並由行政院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以台八十三內字第號函向立法院提出。自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行政院提出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首次提及成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理念,到八十六年十月廿七日「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公布施行,已整整十四年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通過施行雖然在社會上未必引起太多關切,目前國內也已有相關團體在進行類似著作授權利用業務,但該條例之施行卻是落實著作權保護的重要里程碑,著作之權利人與利用人將會漸漸感受到其大用,也將在未來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加重對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依賴,解決著作授權利用所產生之一連串問題。本文之目的在就著作
4、權仲介團體成立之歷史背景、原因及新公布施行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內容作一簡述,以供各界瞭解,或有助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今後之順利施行。貳、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之源起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源起要遠溯自1847年之法國。1847年的某一天,法國作曲家PaulHenrion及VictorParizot一起在巴黎一家著名的現場演奏音樂餐廳23章忠信著作章忠信著作Ambassadeurs用餐,他們對於現場正在演奏他們的音樂作曲固然感到欣喜與榮耀,但他們也發現一件極不合理的現象。當他們必須因為餐廳所提供的雅座及美食付錢給餐廳主人時,餐廳主人卻不必為現場演奏他們的音樂著作支付任何對價。於是他們堅持,
5、在沒有人就演奏其音樂而付錢給他們以前,他們拒絕支付在餐廳的消費。經過一番訴訟,PaulHenrion及VictorParizot贏得了判決,法院確認餐廳主人必須就演奏其音樂而支付對價。然而,事情才開始。當整個巴黎,或巴黎以外的任何地方演奏其音樂時,PaulHenrion及VictorParizot要如何知道誰在演奏他們音樂,而且怎樣才能收到使用報酬呢?不祇是PaulHenrion及VictorParizot,所有的作詞作曲家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於是,在1850年,這些作詞作曲家共同成立了所謂的「收費團體(CollectingAgency)」,也就是法國目前仍在運作的「音樂著作作詞作曲
6、家協會(Socie’te’desauteurs,compositeursete’diteursdemusique(簡稱SACEM)」的前身參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簡稱WIPO)出版之刊物COPYRIGHT,1989,11,第312頁。。源於法國的音樂著作之表演權收費團體,世界各國漸漸地發展出類似的團體,其範圍不僅限於音樂著作之表演權之收費此一音樂著作演奏之權利(PerformingRights)被稱為SmallRights,宜由收費團體代為集合管理,相對於戲劇著作演出之GreatRights,由於戲劇著作不是
7、很普遍地被使用,由權利人自行授權收費即可達其目的。,更及於各類著作之不同權限之集合管理(CollectiveAdministration),在功能上更包括利用之授權(Licenseofexploitation)、權利金之收費(Collectionofremuneration)、利用之監看(Monitorofexploitation)、使用報酬之分配(Distributionofroyalties)及侵權之訴訟(lawsuitof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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