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区民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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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民政局文件苏政民规〔2014〕1号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一、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为认真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三、苏州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

2、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23-四、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六、各县级市民政部门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在吴江、吴中、相城、姑苏、工业园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受苏州市民政局委托实施设立许可。七、苏州市民政局受省民政厅委托实施以下许可:(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

3、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3-(二)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

4、方米。租用设施的不得少于10年;(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数量与收养对象比例1:10(失能、半失能收养对象1:3)以上;(四)运营资金不低于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企业登记规定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九、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见附件一);(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证明、个人简历、无刑事犯罪证明等;(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

5、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23-(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十、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附件二),列明行政许可申请

6、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及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见附件三)。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见附件四)。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见附件五),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具体编码见附件六);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见附件七),并向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养老业务活动。十二、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

7、律责任等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3-附件:1、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略)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略)3、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略)4、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略)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规范(略)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苏州市民政局2014年3月10日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14年3月11日印发-23-附件一:编号: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地

8、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23-苏州市民政局制苏州市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文件目录序号文件、资料名称提交情况(打“√”)1《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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