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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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民政局文件苏政民规〔2014〕5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区民政局,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民政局2014年8月12日抄 送:省民政厅,市人大办公室、内司委、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印发《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

2、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住宅区、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简称建筑物(群))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市、县级市、市辖区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划分,依据本规则负责辖区内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以及标准地名的使用监管工作。第二章专名、通名规则第四条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其专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1-(一)应当使用简洁文明、

3、含义明确的汉语字词,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序词和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二)应当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鼓励使用当地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但应保持与原地名方位的一致性。(三)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字词。(四)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五)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六)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名称,应当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江苏”、

4、“苏州”等词语。(七)“河”、“湖”、“湾”、“岛”、“山”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均有其特定的地域概念,如“大运河”、“太湖”、“苏州湾”、“漫山岛”、“阳山”等。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应当严格按照地理位置一致性的原则控制使用。(八)如无明确历史依据,新生地名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政区名等词语。(九)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派生地名一般不得再产生次派生地名。-11-(十)本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前述不得重名范围内的地名,专名应当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吴

5、地方言);无法避免的,通名不得重名、同音。(十一)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15幢以上,或户数在400户以上的本市市区住宅区;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10幢以上,或户数在200户以上的县级市住宅区,可予以专名命名。规划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纯别墅类住宅区或苏州古城区内的住宅区,也可予以专名命名。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一般以其主出入口所在道路地名由公安部门编定门牌号,不再给予专名命名。第五条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其通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与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等相一致。

6、(二)除使用历史地名命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复使用,如“××路大街”、“××墅花园”、“××大厦广场”或“××路×大街”、“××苑×花园”等。(三)如无明确历史依据,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词。(四)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弄”等。“大道”、“大街”指称道路长度在10千米-11-以上的,“路”、“街”指称道路长度在4千米以上的,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的需要进行分段指称。“巷”、“弄”指称道路以及镇、村级道路原则上不分段指称。道路分段指称的具体形式为:使用同一专名,以方位词相区别。方位词应当置于专

7、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西路”等。为避免与道路分段指称概念混淆,走向相平行或不相连的2条道路,如需采用同一专名,不得采用道路分段指称的命名形式,而应当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命名形式,如“北××街”、“南××街”等。(五)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苑”、“庄园”、“别墅(墅)”、“山庄”、“新村”、“公寓(寓)”、“院”、“筑”、“居”、“庐”、“轩”、“榭”、“庭”、“阁”、“邸”、“家”、“舍”、“宅”、“里”等。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意境,如“花园”、“名墅”、“雅筑”、“华庭”、“丽舍”等。为避免与苏州古典园林混淆,住宅

8、区不得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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