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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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民政局文件苏政民规〔2017〕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区)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民政局2017年3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13-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15〕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

2、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城乡一体,本人自愿;(五)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1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3、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第七条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13-(二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不具备本

5、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13-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

6、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四章审核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13-(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7、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

8、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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