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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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建议内容提要: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本质上仍然是商务。电子商务市场是建立在消费者信赖和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我国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遭到广泛批评的时候,电子商务又带来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题。在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直接规定,只是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角度对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一些保障。2004年公开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中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第七章仅仅规定了

2、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论述,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总结一些对策,对我国电子商务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提出建议。 一、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电子化”。但是学者对此的讨论与研究从未停止,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确切定义。人们从电子手段与商务范围的角度两方面均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从电子手段的运用来看,广义的电子商务包括利用各种电子通讯手段从事的商务,而狭义的电子商务仅包括计算机网络通信手段从事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通信的特点是采用数据电讯通

3、过网络通信,因所有信息数字化,使用编程电文,可以互动和协同处理,由此给人虚拟环境之感。在此意义上,本文所论之“电子商务”为狭义。  从商务的角度看,广义的电子商务是联合国是犯法确定包括契约型和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而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是契约型事务,即在线交易行为。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无纸化交易、自动化、跨越时空限制和虚拟性。电子商务所采用的方式、手段以及其赖以开展的网络环境,比之传统或一般的商务活动,又有其特点,因而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立法者制定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来调整电子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保护涉及人

4、的尊严、人的价值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质量、速度与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现代国家对其高度重视。目前,消费者保护制定已发展成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史,消费者经过从19世纪中期至今100多年的不懈努力,其权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最终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专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1995年联合国通过了《消费者保护准则》,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上宣誓: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5、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消费者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制度适用于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而不论经营方式、产品种类还是服务,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电子商务带来了诸多方便和更大的选择余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使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国际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

6、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称:“全球性的网络环境对每一个国家或其法律制度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挑战。”这就提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重要课题。考察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总的精神是:依托现行保护制度,必要时,创制新的规则。就依托现行保护制度而言,许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就首先明确,电子商务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对现行消费者保护制度有任何损抑。这项重要原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1996)首先创立的。该示范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脚注:“本法并不废止旨

7、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何法律规则。”并进一步提出任何此类消费者保护法均可优先于《示范法》的条款。贸法会的说明明确了三项规则:一是,开展电子商务,仍受现行消费者保护法规的约束;二是,一旦电子商务法规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发生冲突,消费者保护法规优先;三是,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尽量考虑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其后,许多国家在其电子商务立法中都纷纷对此予以明确。比如。哥伦比亚《电子贸易法》关于消费者保护法优先的第46条规定:“本法的使用不得损及消费者保护法规。”又比如,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辟专章对消费者保护做出了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政府应确保对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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