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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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目次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1(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2(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4(三)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5(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中国特色7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8(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直接民主9(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9(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10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11(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12(二)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程序14(三)监督的方式和时间15(四)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16(五)设立人民监督员听证制度16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

2、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同时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近来推出的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试点工程。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中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

3、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把现代刑罚思想要求检察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各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其中民众参与又是其重要和特别的形式,在美国和日本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

4、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行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使用的小陪审团或叫审判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它的任务一般是决定有无责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有罪与无罪的问题;另一种是仅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大陪审团或叫控告陪审团,它的职责是对被怀疑犯罪的进行调查,决定有无足够证据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起诉。陪审制度最早源于奴隶制使其地古罗马和古希腊,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地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地一项诉讼制度,其根本要旨在于体现和确保资产阶级司法民主和审判公正。在雅典法制民主的内涵中,曾包

5、括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设置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在罗马也曾设置了类似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不仅有效,而且也被公众所认同。可以说,这种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就是当今西方国家陪审团的雏形。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这一制度也同其他观念和方式一样,慢慢渗透到英国,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便有明确的记载,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也不断地被采用。1932年以后,英国取消了大陪审团。(,即由一名或多名法官从候选人中评选。多数州采用第一

6、种方法,少数州采用第二种方法。此外,还有个别州采用二者结合的办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后选人中选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院官员评选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大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少数州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不与法官相同,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此外,还有个别州规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即根据案件调查和评议所需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大陪审团成员的任期。确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要调查其任期内的发生的多起案件;而不确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则仅调查其为之而成立的一个案件。从

7、某种意义上讲,后者属于专案大陪审团。(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这一部署,主要基于四点考虑:一是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

8、义;二是为了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而接受人民的监督;三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对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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