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权行使中民众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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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构为视角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同时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近来推出的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试点工程。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中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体现检察权的人民属性。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直接体现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第一、检察融合民情,消解职业偏

2、见,使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更易被人接受。诚然,民情、民意,应为立法的基础,法律本身是社会生活的结晶,但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产物,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晦涩的法律语言,专门的职业化操作,往往又将民众拒之门外。法律的适用,只有最大限度地贴进民情、民意,人民才会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来自民间的人民监督员,比检察官更贴进生活,更能体验普通人的心理。由于没有职业思维定式的束缚,他们更能以一个自然人的是非观、善恶感对案件加以评判,消除职业偏见,扩大司法的社会性,把社区中的道德观带到司法活中,使司法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合情、合理、合法。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民情的支持,纵

3、有最好的法制,也不能维持一个政体;即使存在最坏的法制,民情也能减缓其压力。这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第二、司法依赖民众的信赖而存在;失去民众的信赖,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出的裁判更是依赖于民众及被告人对其的信赖而发挥作用。由自己的同类来裁判自己能够使被告人对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信赖感。另一方面,通过随机遴选而不是选举、指定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也使民众对刑事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信赖感。(注释1)(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4、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宪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举措,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宪法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诸项权利,这种做法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此观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检察权的人民属性。法制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我们不仅要解决国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更要解决法制生活环境的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创新的尝试,使人民的"视线“真正进入到了具体的个案监督中,从细微的个案入手,改善法制生活环境。如果说司法腐败就像污染了源头的水流,而人民监督员就是一个"过滤器”,至少在检察职能部门内部,它把受到司法腐败污染的水源尽可能地过滤干净。民众参与司法、执法过程等民主方式,是对人大制度更鲜活、更生动的补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创建了一条落实民主监督的新途径

6、,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民监督员所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也体现了民主的要求。代表性表现为人民监督员不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是这些组织及其所有成员的受托人,人民监督员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要求、意志和利益。广泛性表现为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尽量考虑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以面为着眼点选聘人民监督员。二、民众参与检察权行使的不足(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审查会制度比较)从民众参与司法过程,尤其是由特定组织来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处分的监督和制约上,可以在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上,发现他们之间的共同之处。日本设置检察审查会就是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系统,

7、在目的上与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不起诉处分上基本一致。因而,下面对日本审查会制度与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比较。(1)设置及人员组成。根据最高检院的《规定》,在设置区域上为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一定条件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检察长聘任,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相同。在《规定》中,并未有各级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具体规定,而是由各省级检察院确定。并且规定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下级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在设置和组成人员上看,与日本检察审查会相比,在确定监督人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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