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运行机制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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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运行机制透视  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为高校内部的一种行政纠错机制,以学校对学生的特殊行政关系为基础,具有准行政复议的性质。现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由于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制度运行中出现价值偏离。统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明确权限与效力,是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必要之举。  关键词:高校;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Abstract:Theuniversitystudentappealsystemisanadministrativeerrorcorrectingmechanismi

2、nistrativeuniversity-studentrelationshipandhasthenatureofquasi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Duetotheinadequacyininstitutionalsetup,personnelposition,andtheprocedureeffectiveness,manyproblemsexistinthecurrentuniversitystudentappealsystem,.  Toperfecttheuniversitystudentappealsyst

3、em,theAppealmitteemustunifyitsorganizationrules,standardizeitsoperationprocedureandspecifyitspo;StudentAppealmittee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历来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学生往往很难行使其话语权。然而近年来,随着大学生与母校产生纠纷甚至状告母校的案件日益增多,高校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法律界和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明确高校学生

4、对于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以及必须具有相应的申诉程序等。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高等教育对“人”的尊重,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以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运行机制的法理分析,探讨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之属性和现行制度价值偏离之问题所在,进而探索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完善之对策。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建立之法理依据    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

5、高一级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接受申诉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据此,申诉权也可以简单地分为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和诉讼上的司法申诉。高校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理所当然享有上述申诉权,尤其是涉及学校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将改变学生身份、取消其通过艰辛努力而获得的受教育资格时。但问题在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中的“申诉”主要是指校内申诉制度。按照教育部《规定》第60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这就是说,校内申诉制度既是以学校为被申诉方,又是向学校所设立的申诉机构提出,这似乎颠覆了传统申

6、诉制度中受理申诉的机构通常是国家机关的概念,也难免会让人产生学校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联想。  教育部《规定》第63条还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64条规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由此可见,校内申诉成了与校外行政申诉对接的前置程序,而且在法院对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可能成为最终决定。那么高校究竟凭借何种特殊性取得了处理内部纠纷的优先权?而且是通过“申诉”的方式

7、行使类似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对此,有必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管理权的性质及高校的内部关系进行法理分析。    1.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属特殊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对高等学校管理权的性质规定还较为模糊,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诸多分歧。甚至有学者认为,企业对员工的权利和高校对学生的权利性质是相同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上的服务契约关系,高校对学生作出退学等处理是依据合同作出终止合同的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观点其实是忽略了高校和企业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  高校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和企业享有的管理权相比,高校的某些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具有典型的权力特征,如招生、学籍管

8、理、学位、毕业、奖励、处分等,在性质上当属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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