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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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原则探析摘要目前国内各高校大多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处分学生提供了权益救济的渠道。本文结合国内及台湾地区申诉理论和实践,从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应遵循的原则的角度,对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应坚持的几项原则做尝试性的探讨,期望对学生申诉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高校申诉处理原则  简介:史峰,河北联合大学;姜小玲,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  :D920.4:A:1009-0592(2011)12-191-01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对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依

2、据。本文结合国内及台湾地区的学生申诉理论和实践,论证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以期对国内学生申诉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以为,在学生申诉程序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管理人员在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时首先应当秉承的理念。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追求的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追求的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要求管理人员严格遵循实体规范的要求处理学生申诉案件;程序公正要求管理人员恪守学生管理及申诉办理的程序性规定,不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公正固然是学生处理的终极目标,但是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证作用。实体上不公正可以通过法

3、定的程序予以救济,然而程序上的不公正确使当事人丧失了依法维权和救济的机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国内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因此,在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中首先要追求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处理结果实体公正。  申诉案件处理还要坚持公开原则。申诉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以实行书面审理为原则。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都有权利查阅相关的申诉案件材料,接受申诉委员会的质询和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疑问。学申委在作出复查决定时,应当由申诉

4、人和被申诉人在场,当场宣读表决结果。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学申委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允许广大师生员工到现场旁听。台湾地区《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评会会议之召开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得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之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第十五条规定:申评会之表决、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对于以上规定,笔者持不同意见,虽然公正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源于公开的程序,但是不公开的程序却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使处理过程缺乏民主的外衣,使处理结果难以服人。《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申委会审理学生申诉,除涉及学

5、生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此,在保证学生人身权利等各项权宜不受侵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应当公开进行。  二、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  申诉是高校学生维权的合法渠道,对于因受处分而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能在复查后认为学校的处理畸情或不适当而加重对申诉学生的处罚。这一原则是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重要保障。《规定》赋予了受处分学生的申辩权,申诉权是申辩权的重要部分。申诉人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方面考虑。希望通过申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处罚。如果申诉有可能反被加重处罚,自然会使申诉人产生申诉

6、还不如不申诉好的想法。甚至确有事实不清或处断不公之事,也会害怕反遭重罚而不敢提出。因此,明确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就可以为申诉人解除后顾之忧,放心地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这对于真正实现民主、发挥申诉处理机制的保护功能都是有利的。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可以使申诉人消除顾虑,阐明申诉理由,也便于学校及时发现纠正在学生处罚上存在的错误。  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原则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的相关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一旦生效,除非有权部门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否则处罚决定应当具有先定力,必须得到贯彻执行。但是,涉及学生重大权

7、益的处罚决定,经过申诉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同意,可以暂缓执行,待申诉处理程序完毕后再根据复查决定予以执行。国内各高校的申诉办法基本上都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的相应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暂缓执行却很少明文规定。  台湾地区申诉案处理原则规定:退学或开除学籍之申诉,学校于评议决定未确定前,学生得向学校提出继续在校肄业之书面请求。学校接到上项请求后,应征询审评会之意见,并衡酌该生生活、学习状况于一周内书面答复,并载明学籍相关之权利与义务。  对于受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来讲,在申诉结果确定前,允许其继续在学校就读,一方面可以使其不至于

8、因错误或不适当的处罚决定耽误学业;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其珍惜在校的学习机会,对其违法、违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基于此,台湾地区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各地、各高校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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