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之法理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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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之法理学论纲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之法理学论纲 摘要: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属性、价值功能及权利结构谱系、义务谱系进行了分析,形成了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为导向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根据,以期为型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层面的形式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提供法理学基础。  关键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0 三、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结构谱系及义务谱系的分析  ⒈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主体与客体。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主体包括个体

2、性参与和组织性参与两种形式。个体性参与是涵括自治少数民族公民、非自治少数民族公民以个体为单位的参与活动,这类人员可以是国家公务员、普通公民、工人、农民和服务人员。组织性参与是以民族地区政党、人民团体、民间组织等单位代表的参与活动。个体性参与和组织性参与是采用不同组织形式将不同利益.L.主体集中起来,在主体结构多元化、利益代表多层化、参与实体和程序规范一体化中,实现不同利益的衔接和协调。现阶段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主体形态发育远远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参与主体单一、代表性不强、对参与的责任及权利缺乏正确认知,

3、因此,应加强民族地区参与主体的动力机制、决策机制、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研究,从而使民族地区参与主体从潜存性转变为现实性。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主体是解决谁参与的问题,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客体是解决参与什么的问题。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客体即在主体的作用下可能影响、推动和改变的领域或范畴。宏观上包括民族地区公权力配置、运作、监督部分,公权力服务部分,公益性事物部分。微观上涉及到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具体事务。现有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客体相对狭窄,究其原因是我国《宪法》没有明确提出参与权,《民族区

4、域自治法》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也没有提及,集中精力关注的是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力。在这个自治单元中,民族地区地方政治体系呈现出家长本位、权力崇拜的主要特征,市场经济产生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在自治权追求的社会同构化中被抑制。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客体容量狭小,开放性、扩张性欠缺,往往局限于人大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规程,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直接参与面窄且机会甚少,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整体变迁和目标模式。  ⒉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法律地位。考察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少

5、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在宪法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但是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认可。总纲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这些规定解释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与国家权力的

6、源流关系,不仅如此,宪法在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明确提出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具体形式。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在具体法

7、律关系中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传统理论认为,行政主体与参与主体就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行政相对人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7](p169)它意味着行政主体具有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和绝对的支配地位被打破,过去严重偏斜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单一法律关系已被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多样化的法律关系所取代,形成了总体均势的平等状态,民族地区公权力应包括非行政机关一方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民主政治下,被公民权利充分渗透的公权力将是使公权力沿着

8、法治轨道运行的内在保证。虽然个人要服从公共权力,但是他不是臣民,而是公民。在这个问题上,从原则上说,公民不是国家活动的简单现象。相反,公民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因此是作为一个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8](p39)故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作为公民权利谱系中的核心部分,对公权力具有逻辑上的现时性,就法律地位而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高于公权力,应占主导地位,是公权力存在和运作的起点和归宿。  ⒊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的权利与义务。从结构上分析,少数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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