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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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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分析曾华山南京大学商学院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一方面,能够使民间资木流入市场,增进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中上层人士的投资需求得到满足。因此,加强和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尤为必要。我国的私募基金正呈现出一种井喷之势,加强监管,保证其稳健发展,是当务之急。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金融制度;私募基金是一种不能公开宣传,只能由发行方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商谈的集资行为,但这种行为受到和关法律的监管与保护。其特点是:第一,募集方式特点。资金募集主要是通过一些私下的关系进行的,而对基金的销俜和赎回也都是基金的管理人士与投资者在私下进行交易的。投资形
2、式也是私下进行,而募集的资金成本也比较低。第二,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私募证券棊金往往投资风格比较灵活,较少面对赎回压力。第三,募集对象特点。对于中小散户而言,较难承受私募基金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因此,较之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有更高要求,既需要具备相关投资知识,同时也需要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第四,运作机制特点。较之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更为灵活,如组织形式更为广泛、激励机制上有别于公募棊金的方式,除了契约约定的管理费,通常还将业绩与之挂钩。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一)基金产品由借通道发行转为备案发行引发挑战2014年后
3、,其产品可以转为自主发行,基金协会备案登记。虽然基金产品自主发行具有节约成本,减少投资限制,简化发行流程等多方面优势,但自主发行也会面临一些挑战。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备案后需要对整个基金运行过程主动管理,自行承担风控、合规等等法律责任。没有了通道的约朿,私募基金机构从投资顾问转为基金管理人,需要自己完成对基金产品创设,份额登记,净值分析,业绩统计,法律风险等进行评估。(二)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从我国既往情况来看,大都是以实践催生立法。现如今,我国投资者虽然对此有较高积极性。然而,立法者以及不少学者对该领域的认识和研究仍大为滞后和欠缺,无法适应私募基
4、金的发展速度。虽然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对私募基金的运行监管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使之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然而,由于并非专业立法,不少条文规定趋于模糊和粗劣,具体实践中往往难以发挥效力。(三)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存在问题一是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层面的欠缺和不完善,基金募集、销售环节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在资金募集过程中,极为容易步入非法区域。尤其是在基金投资失败后面临投资人的追偿,法律规定的欠缺极有可能致使其成为非法集资。二是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已经成为普遍问题,也是防范的薄弱环节。私募
5、基金所涉资金多、领域广,其问题的滋生不仅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更不利于市场环境,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四)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仍需深入推进虽然和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等一样,我国基金行业已经逐步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以规范行业发展,协调行业内部参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以及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然而,由于成立时间所限,协会影响力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力仍有待提升。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一)遵循私募基金监管原则第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无论是私募基金的发起者、管理者、还是基金托管人都必须在整个运作过程中秉持公平原则,要求
6、对所有投资者均做到信息透明,而且在利润分配阶段也应当谨遵公平原则。除此之外,私募基金管理者需要秉承相同的态度来操作自身管理的所有基金,并II不可以使用自己管理的基金来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获取非法以及其他不当得利。此外,当遵循公平原则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效率,尽可能做到节省私募基金监管成本,减少多余的支出,提高投资收益。第二,前瞻性与适度性相结合原则。在立法上做到前瞻远瞩,在吸取发达国家经验和教训的前提下,尽力去预测我们国家金融市场上将会发生的问题,并且尽力做到法律走在问题之前,利用和关法律的完善来促进监管模式的完善。金融市场具有极大的自由性,想要实
7、现这种自由性,国家应当做到“适度干预”。第三,保护投资者原则。私募基金的主要0的是把特定社会人士手中闲置不用的金钱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聚集在一起,投入企业运营过程之屮,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具有私募基金的投资荠身份的个人,当然期许市场投资环境优良。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是不会在出现不正当、不公平交易以及存在投机乱象的市场上做出投资的。所以,要想达到私募基金监管的目的,首要条件就是为投资者构建一个安全有保障的市场环境,确保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市场上能够占有举足轻重之位。(二)监管主体方面第一,确立主要监管机构。我国当前仍执行分业监管体制,各监管部
8、门通过法人主体,而非业务性质进行分类实施监管。银行会和证监会分別监管信托业和证券市场。而私募基金的出现,两者管理权不可避免地出现交叉和真空部分,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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