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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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初探戴清中南大学“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H前,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均未对已在中国资木投资市场客观存在的“私募基金”予以制度明确并加以监管。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监管经验,对制定私募基金风险的监管办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现状来看,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口前主要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商。私募基金的灰色状态使得部分国有控股、国有企业中的高管人员铤而走险,融出资金投入私募基金并将投资所得中饱私囊。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及有效的监管机制

2、,私募基金也就成为了这部分投资者不法收入合法化的载体和过程。加Z政府监管比较宽松,不可避免的在操作上缺乏透明度,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私募基金不但要面临市场风险,还耍面临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利于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蕴含着较多的问题。1.面临法律障碍。私募基金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其合法地位。迄今为止,我国在立法上对私募基金尚是空口。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迟迟未能出台,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没有明确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也作了回避,国务院出台私募基金

3、的有关政策规定尚待时日,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国内所有私募基金的业务都是不合法的,这也是目而私募基金所面临的最大障碍。2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由于中国市场客观存在的私募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地监管,私募基金市场成为投资市场上的监管盲区,这也导致了该市场实际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主耍表现在:没有准入门槛——虽然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及其它产业投资的咨询资格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有资格和没资格的咨询机构、工作室、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从事着私募基金投资的业务,事实上私募基金市场的进入主体失控,谁都可以进入这一行业;没有行业规则——各种代客理财

4、合约五花八门,其中很多都极不规范,而且也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最为常见的保底、保息合约等。一些资质、资信较茅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而出现风险。3.监管缺位造成风险隐患。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沿用了西方基金的操作办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办法,迄今为止私募基金在市场的运作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和风险,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卜•状态,使得基金管理者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私募基金的真止发展是在1999年以后,也就是止值我国股市走牛

5、期间,股市的长期牛市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当然也包括私募基金市场中所存在的种种风险隐患,而且我国资木市场品种单一,没有避空机制,大量资金以同样运行方式堆积于单一的金融品种Z中,从而孕育了很大的市场风险。而作为私募基金,除了面临这些市场风险外,更为直接的是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口而带來的经营上的道德和信用风险,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者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小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私募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西方发达国

6、家的私募基金业务Z所以近100余年内发展迅速,主耍是各国从立法上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和监管起了重要作用,国外有关私募基金的规定主耍散见于与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内,国外监管私募基金的方式可以划分为美国式和英国式两种。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规模较大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主要通过私人关系投资基金。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分联邦监管和州监管两套体系,两套法律效力不同,法规细则不一,但联邦法律的监管处于核心地位,其它法律如美国的《公司法》、《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

7、》、《银行法》、《证券投资保护法》和《市场改革法》等一系列法规,投资基金各主体有法可依,基金内部监管实现法规化。同时它有基金监管的行业组织一一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基金行业自律监管纳入法制轨道。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Unregulated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是指不向英国普通公众发行的,除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Z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资计划,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款约束的投资计划。英国对“私募基金”监管原则主要也是体现在“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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