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开始承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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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的开始承担(二)  (二)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责任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但这个“损失”应当包括哪些损失,外延有多大,即属于其损失赔偿的范围。这个“范围”,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二者一致的。少数的人身保险合同,也有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的情况,如:一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有两个制约因素。第一,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它只是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的

2、赔偿及尚存的保险标的,大于其投保时的保险利益。第二,保险人的赔偿只限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直接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直接费用。除非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未来可得利益和必要收益的损失即间接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现有利益的减损。  如工厂厂房、机器设备被火灾烧毁,失去其使用价值。间接损失是针对未来财产利益的减少。如因保险事故致工厂停工停产而致利润的减少。直接费用指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引起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对保险标的检验、勘察、鉴定、评估和整理等费用的支出。  对于间接损失,只

3、有在保险合同约定为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根据本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内的保险标的实际遭受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损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的赔

4、偿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采取金钱以外的形式履行,如约定房屋因保险事故损坏时,保险人负责修复和重建即是。  (三)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重要方面。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偿或给付,本法对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期限作了规定。本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的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

5、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法根据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又规定了一条比较灵活的措施,使保险人可以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有充足的时间协商理赔事宜,被保险人、受益人也可得到及时的赔偿或给付。这反映在本法第25条的规定上,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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