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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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2000年6月3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业务员张某向李某推销人寿保险,李某决定为其父亲投保。双方谈及体检问题时,该业务员请示领导得知投保10万元保险金险不需体检后,当即为李某填写投保单,包括在投保单中“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项口小划上“否”字,并由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屮签名。此后,业务员张某还亲口找被保险人李父要身份证,办理了“鸿福终身保险”。合同签定后,李某依约缴付了四年的保险费,每年5千元,共计2万元。2005年1月18口,被保险人李父因患尿毒症死亡。李某即向保险公司中请支付保险金10

2、万元。保险公司拒付。李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还查明,1998年1月至3月间,被保险人李父曾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分歧:本案在审理小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所签定的保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有效。被告保险公司未完全向原告投保人李某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原告也未向被告告知被保险人投保前10内患有尿毒症等情况,均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均有过错,但被告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参照《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被告已丧失抗辩权,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

3、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就应对所签单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尿毒症并住院治疗等情况,应承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对木案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与李某签定保险合同时存在违规操作,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案负次要责任。此外,木案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仅限于保险人“提岀询问”事项,原告并非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是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时效限制。因此应当判决双方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评析:木案在审理屮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是否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过错。告知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应负的告诉对方必要信息的义务。它是一种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Z上的先契约义务,也称附随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岀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5、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I大I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扌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据此,保险人首先负有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未具体明确保险人该以何种方式履行说明义务。本案屮,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虽然投保单已详细列明了必须告知的事项包括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肾功能衰渴(尿毒症)等疾病这一内容,可视为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保险业务员未按规定将投保单交由投保人填写,而是自己代填投保

6、单,并在未按健康告知书内容逐条询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在“否”处打勾,显然违规操作,很可能使投保人忽视此项内容而盲目投保,当然也不排除保险业务员为争取业务而有意让投保人蒙混过关。因此,保险业务员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承担和应的责任。对于投保人來说,其在签订投保单时,没有将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将己发生的事实告知业务员,即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己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存在主要过错责任。本案中,因为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代填投保单,投保人完全有理rti主张自己并非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相反地,正是由于投保人轻信此种险种无需体检和业务

7、员的业务水平不高,才没有预见到此种不利后果的发生,但其本应预见到未告知疾病状况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因此,在业务员违规操作这一具体情况下,投保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主观心理状态符合过失形态,应承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2、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有时效限制。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上看,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没有时效限制,也即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据此认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冃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8、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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