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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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具体承办股室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四、共同审批部门无五、审批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条件

2、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审批对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的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七、申请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申请材料为:(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1份);(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1份);(三)登记证书正、副本(1份);(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份):1.有

3、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的);—4—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3.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同意的变更名称申请书(变更名称的);4.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九、审批数量无限量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4、不收费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7821394;投诉电话:0778-7822426。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4—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民间组织管理股实地考查、审核。(限10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意见(限5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5个工作日)(限3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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