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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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澄劳社险〔2009〕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企业,各有关驻澄单位:根据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锡劳社险[2009]28号)的文件精神,现对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及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

2、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属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各调整为51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调整为1600元。二、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300元,费用由原渠道列支。三、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附件:江阴市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简表—2——2—附件:江阴市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简表单位:元标项目准对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定期救济费一次性救济费一人二人三人及以上一人二人三人及以上(20%)(30%)(40%)参加企

3、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51005100320480640缴费年限不满15年5100510096001440019200离休人员600离休金20个月红军时期550、抗战时期510、解放战争470,孤寡一人增发50(元/人.月)退休(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51005100红军时期550、抗战时期510、解放战争470,孤寡一人增发50(元/人.月)退休51005100320480640退职5100510096001440019200保养、精简人员2300备注:1、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600元。2、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只列支

4、丧葬费,其余部分费用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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