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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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2、。(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元/月、人淄博

3、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360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320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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