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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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苏劳社险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7-10    生效日期:2009-07-1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

2、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

3、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6000;6000;1800    无锡:6000;6000;1800    徐州:5200;5200;1300    常州:6000;6000;1800    苏州:6000;6000;1800    南通:5200;5200;1550    连云港:4600;4600;1200    淮安:4600;4600;1200    盐城:4600;4600;1200    扬州:52

4、00;5200;1550    镇江:5200;5200;1550    泰州:4600;4600;1200    宿迁:4200;42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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