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的意义诠释——舒茨现象学社会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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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动者的意义诠释——舒茨现象学社会学的建构  2010-12-1321: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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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签:韦伯  社会学  现象学  意义  经验  

4、字号 订阅行动者的意义诠释——舒茨现象学社会学的建构[1]马晓燕[2][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解读舒茨《社会世界的现象学》一书的内容及逻辑结构,详述了舒茨为反对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研究方法论,以韦伯的研究路径为出发点,提出了人的经验、意义和行动等问题,强调了现象学社会学在描述社会世界内之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立与意义诠释过程的基本任务。[关键词]诠释社会学 舒茨 社会行动 意义 自19世纪以来,实证主义研究倾向在社会科学领域一直处于

5、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以自然科学方法的模式研究社会现象,为保证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而忽略社会现象本身的独特性和主观性。针对这种现象,奥地利美国籍社会学家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Schutz)从韦伯的解释社会学出发,运用胡塞尔现象学的观点和方法,构建了现象学社会学理论体系,走上了一条与实证主义截然不同的道路。现象学社会学作为一种反自然主义社会学的理论观点,针对传统社会学方法和程序中的可疑之点,提出了人的主观意识、经验和行动等问题,强调了现象学社会学在描述社会世界内之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立与意义诠释过程的基本任务。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Schutz,1899-1959)是犹

6、太人,第二次世界大战促使他由欧洲迁移到美国。舒茨在1956年、他的晚年期间才成为全职的教授,在这之前他一直是银行家的身份。他生前的著作只有一本《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其他作品是由他的学生纳坦森和德国的勒克曼根据他的论文整理而成的。《社会世界的现象学》一书的研究目的是要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奠定哲学的基础。舒茨是在认可韦伯研究途径的前提下,以对韦伯方法论的批判而完成这一任务的。也就是说,舒茨首先承认韦伯的研究途径是正确的,并认为韦伯为社会科学的哲学确定了适当的研究起点。但舒茨紧接着指出,韦伯过于偏爱处理具体问题,对基础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韦伯的关键理念中存在着逻辑上的模糊性[3]。一、问

7、题的提出——以韦伯为出发点舒茨的学术是从对韦伯诠释社会学关于“社会行动”的概念开始的。韦伯认为,诠释社会学的宗旨是诠释社会世界内的个体行动,以及个体对社会世界赋予意义的方式。同时韦伯认为,仅凭观察单一个体行为,集合团体、个体行为的统计资料等浅薄的经验主义,绝对无法达成此目标。社会学的特殊目标,要求以一种特殊方法来选择与特定研究问题相关的材料。而这种选择,唯有借着某些理论结构的形成,如众所周知的“理想型”(idealtypes)才可能达成目的[4]。透过理想型的架构与检证才能层层解释人类行为的主观意向意义,并进而理解特定社会现象的意义。在这个研究过程中,社会世界的结构展露出一种如同可理

8、解的意向意义之结构。舒茨同意韦伯所认为的社会科学的基本功能是诠释的,他也接受韦伯方法学上的个体主义,以及认为社会现象需透过理想型方能适当地了解。舒茨认为,韦伯诠释社会学的概念设定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这些概念设定置基于一系列未曾说明的预设。比如说,尽管韦伯认为,社会学研究的是行动者赋予意义的行动,但韦伯对“意义”这个概念的论述是模糊不清的,这首先表现在:韦伯虽然将意义区分为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但却未曾认识到二者的根本区别。韦伯认为客观意义是指一个行动相对于行动者而言的意义,主观意义是相对于观察者而言的意义。舒茨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涉及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主观意义是

9、“我”(即行动者)如何确立意义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时间的问题,而客观意义则指的是“我”(即行动者)与他人如何确立“主体间性”的意义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符号和沟通问题。舒茨认为,韦伯的“意义”概念之所以模糊不清,还在于他错误地将“意义”等同于“动机”。舒茨认为,韦伯在此是用同一个术语来概括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一是行动者主观认为的其行为基础的意义脉络;一是观察者认为的其行为基础的意义脉络。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他人动机应该分为“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两种。目的动机是一个人努力实现的目标,而原因动机是促使一个人这样做的原因,是那些可以由人们根据行动者的背景、环境或者心理

10、倾向作出解释的动机。此外,韦伯还不曾辨别自我与他我之间的关系,而如要澄清这个关系,则必须精确了解“认识他人”这件事。所有这些概念上的模糊性与理念上的浅尝辄止,导致韦伯的方法论缺乏哲学基础。舒茨说,当韦伯分析社会世界时,他往往只要达到他自认之社会现象的基本且不能再化约的元素时,他就停止分析。韦伯错了,他认为个体的意义行为是基本的,但刚好相反,它只是一个高度复杂与分歧之领域的标记而已,仍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舒茨以韦伯留下的问题为起点,进行了一项社会科学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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