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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2
《樟树国中菸害防制委员会组织及任务编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樟樹國中菸害防制委員會組織及任務編組職 稱姓 名負 責 項 目主任委員劉台光校長綜理全校菸害防制教育一切事宜。副主任委員謝永樑主任主辦並協調各處室菸害防制之推展活動。副主任委員蔡錦成主任負責菸害防制、全面禁菸標語之設計及安排。家長代表蔣碧桃會長引導家長對菸害防制之重視及協助推展菸害防制,並擴及社區之菸害防制教育。義工團代表黃幼四女士在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時,給予人力之配合,並引導團員成為推展菸害防制之志工。執行幹事蔡承達組長負責菸害防制教育業務之執行。執行幹事陳信全組長負責菸害之衛生教育。執行委員全校教師協助執行菸害防制之相關工作。專業顧問任建茹校護提供相關菸害防制衛生資料、
2、其他相關支援工作。臺北縣立樟樹國中「菸害防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及非吸菸者之權利,特訂定本校菸害防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制法」及「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並適應本校現況辦理。第三條 本校學務處為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之專責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校內之全體教職員工生。第五條 本校全面禁菸,於本校內各處所一律禁止吸菸。第六條本校內所有教職員生一律禁止使用菸品,且於校內公開空間全面
3、張貼禁菸告示。第七條 菸害防制宣導,由學務處及其所屬同仁於每學期配合前項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暨施行細則於各種相關課程或集會場合落實宣導。第八條 凡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任何人均可勸阻,或至學務處舉發,惟舉發之行為時,應明確列舉被舉發人、時間、地點及違規事實等事證,得附帶證人以為備詢,學務處對舉發人身份應予保密。第九條 前項所為之舉發經查證為惡意誣陷之事實時,舉發人及證明人依相關規定議處。 第十條學務處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校內各處所巡(檢)查,發現違規事實時,應採適當嚴正之態度,並依相關規定合理執行後續事宜。 第十一條 本校健康中心得提供戒菸諮詢服務,學
4、務處對於上述提供諮詢服務之單位或人員,應予以適切獎勵。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者,教職員工由人事室依其權責處理,並列入個人年度考核依據;學生則依校規處分,並應接受戒菸教育。前項戒菸教育之實施細則,由學務處訂定之。根據菸害防制法違法行為及罰則(96/07/11修法公布,98/01/11實施);違法行為 -未滿18歲吸菸罰則 -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第十四條 非吸菸者列為錄取本校教職員工之考量。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
5、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未滿十八歲吸菸者之戒菸教育,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3條本辦法所稱戒菸教育係指戒菸方法之教導及反菸、拒菸之宣導。第4條戒菸教育分為下列三種:一、學校戒菸教育:指對於在學者之戒菸教育。二、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指對於非在學者之戒菸教育。三、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於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服刑者之戒菸教育。第5條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自行辦理;非在學者戒菸教育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辦理。第6條學校及矯正機關
6、應指定單位負責辦理戒菸教育及戒菸者之輔導,遇有醫學問題,得洽衛生機關協助。學校及矯正機關得將違法之行為人姓名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其經實施戒菸教育無效者,並得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送醫戒除。第7條學校及矯正機關應訂定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定期實施反菸、拒菸之措施及宣導教育,並禁止菸品於校內或該機關進行促銷廣告。第8條各級菸害防制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菸害防制教育計畫及戒菸教育輔導活動績效優良之單位及個人,得加以表揚。前項表揚得委託相關團體辦理。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菸害教育宣導吸菸者本身的傷害: 1、癌症:由直接或間接產生,如肺癌、喉頭癌(以男性居多)、咽頭癌、 食道癌等。女性增加子
7、宮頸癌、乳癌。 2、呼吸系統疾病:對粘膜損害而造成肺泡結構性改變,引致支氣管上皮細 胞的纖毛變短和不規則,降低局部性抵抗力而受到感染,造成慢性支氣 管炎。且會阻礙人體吸入之空氣正常呼出,令肺部細胞膨脹或爆裂,導致 患病者肺氣腫及呼吸困難,初期病徵不會被察覺。 3、吸菸與心臟血管疾病:容易造成高血壓、末稍血管阻塞、記憶力減退。 因會使脂肪積聚血管閉塞,患上冠狀動脈心臟病,血管收縮,減慢血液 及氧份循環,導致血管壁變厚而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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