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790898
大小:819.00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9-10-29
《浅谈菸害防制法新修正内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淺談菸害防制法新修正內容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1本次修正重要精神寓禁於徵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2寓禁於徵新法第4條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應每二年評估一次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3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新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
2、者吸菸。★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4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應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未滿十八歲且已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行為人處新台幣:2千~1萬元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5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新法第13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包含販賣業者及一般人(例如:親人、朋友、同學...)★違反之罰則: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
3、學會6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新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之罰則: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5萬元販賣業者:1千~3千元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7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胎兒之保護新法第12條第2項:孕婦亦不得吸菸。★孕婦吸菸無處罰規定,但公權力可用其他輔導措施介入。新法第13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8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胎兒、孩童之保護新法第17條第2項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室內場所特指私人室內場所★違反
4、本條規定無罰則,但公權力可用其他輔導措施介入★推動「無菸家庭」政策之立法依據★公權力介入所謂「私領域」吸菸之重大突破。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9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新法第5條: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10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新法第6條I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
5、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II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製造或輸入者處,新台幣:100萬~500萬元罰鍰販賣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11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警示圖文依據新法§6Ⅱ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及警示圖文執法注意事項1.健康警語+警示圖文+戒菸資訊2.最大面積之正反兩面3.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最大面積35%4.同一組別不同樣式,彩色印製5.警示圖文不得任意變更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販賣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警示圖文1
6、2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新法第10條: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戒菸資訊」、「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及「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之文字。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13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販賣場所標示義務依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場所應有下列標示:1.警示文字應有5則:一、「吸菸有害健康」。二、「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三、「本場所不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五、「任何人不得強迫、誘使孕婦吸菸」。2.字體長寬≧3公分台灣新聞傳
7、播與法律學會14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販賣場所標示義務3.警示圖文擇一標示上述圖文,需定置於菸品展示處,不得移動或遮掩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1516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菸品展示面的限制1.同一販賣菸品場所之菸品展示所形成之任何表面,其總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公尺2.同一品項之展示菸品,以該場所所販賣之最小菸品販賣單位一單位為限例如:便利商店:同品項只能放1包。大賣場:最小販賣單位如為1條,可以放1條。例外:展示於防潮器具內之紙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