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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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审计、结算等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镇政府、各村(社区)为建设主体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农业设施、农村各类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等。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镇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为村(社区)。

1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一般为:1、建设单位将建设计划(含建设依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等)以书面形式报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其中村级项目,需事前经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部分村(居)民代表参加讨论通过。2、镇定期(每周一次)召开工程建设项目论证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实施。其中工程概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镇党委会研究确定(每月一次)。3、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经镇分管领导审核,由镇主要领导审批。4、重点工程项目经发改委审核批准,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勘测、规划、土地、环评、防雷、人防、稳评等手续。第六条 审批后相关事项1、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完善项目设计方案。2、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要把握好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双重指标。3、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图审机构审核。

24、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书,镇招采办委托专业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图审机构审核等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七条 救灾抢险等应急类工程项目,可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报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项目发包程序。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由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在市、镇平台实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第九条 市、镇平台限额标准。(一)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发包,由镇招采办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1、施工单项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预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二)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发包,由镇招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镇区平台)组织实施:1、施工单项预算价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预算价在3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预算价在3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预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第十条 对微小型项目的发包,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以及预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或价格比选)、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经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招采办按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4 对救灾抢险等应急类项目,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经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限额以上须报镇党委会议备案),镇招采办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进入施工环节,并安排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如情况紧急无法及时召开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由镇主要领导视情决定发包方式,事后报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预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分拆。第十三条 根据《泰州市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黑名单”管理的通知》要求,镇招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黑名单”管理。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1、建设施工单位确定后,招采办将施工合同样本、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联系方式、采购申请表复印件、造价预算、设计图或施工方案等资料交负责该项目的镇条线分管领导。2、镇条线分管领导为该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由镇条线分管领导指定,主要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矛盾协调,确保工程按时有序进行。

53、镇条线分管领导组织现场负责人、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村(社区)负责人召开施工预备会议,开展设计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组织施工单位熟悉施工场地,明确施工管理注意事项及现场管理、监理、村(社区)各自职责。施工单位要根据现场情况,对设计图纸、造价预算进行核对。4、施工单位应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并配合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需核查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由建设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5、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当送审结算核减额超过送审价10%的,该项目审计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6、对规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在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地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量。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量累计增补严格控制在单项合同的10%以内。已在审批范围内但未纳入设计、预算的,须经监理单位、造价控制单位以及甲、乙方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增补。(二)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情形:1、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6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3、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4、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5、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6、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7、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三)工程变更的审查。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并且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镇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申请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后方可实施。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并且在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由镇条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监理、造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论证、审签后方可实施。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下并且在5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由镇条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监理、造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论证后,报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大事项须报镇党委会议)。

7(四)通过镇平台招标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加上合同价,不得超过市平台招投标限额标准。(五)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外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使用造价预算中“暂列金”的,由镇条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现场负责人、监理、设计、造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现场论证,镇条线分管领导审签现场确认单后方可实施。根据“暂列金”用途,按照工程变更或项目发包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桩基、材料检测等。建设单位根据质量管理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桩基、材料检测等提出需求,经分管领导同意,镇招采办通过规范程序确定桩基、材料检测单位。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重要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审计(造价控制)。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提出需求,经分管领导同意,镇招采办通过规范程序确定跟踪审计单位。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现场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必须是原件,内容包括封面、目录、决算书、工程量清单、竣工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造价预算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

8第十九条 村(社区)出资实施的项目,镇条线分管领导、镇相关职能部门把关,由村(社区)负责人组织现场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代表、监理、设计、审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镇出资实施的项目,由镇条线分管领导组织现场负责人、监理、设计、审计、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 第六章 决算审计第二十条 镇出资实施的项目,由镇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送审资料(原件)把关,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送审。村(社区)出资实施的项目,由村(社区)负责人将送审资料(原件)经职能部门把关,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送审。镇职能部门负责核对施工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参与现场核对工程量、竣工图是否真实、准确。镇招采办按规定确定第三方审计单位,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工程监督第二十一条 镇条线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验收。

9镇纪委加强对工程的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工程进程、工程质量、审计审核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处理。 第八章 资料归档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筑工程档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账簿、报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项目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4、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105、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及审核结论(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工程联系单、竣工验收报告、中介咨询报告等);6、设备材料采购、甲供材料相关资料;7、工程款支付资料;8、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9、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10、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工程结算第二十三条 镇出资实施的项目,施工单位凭税票、审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资料,由镇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经镇条线分管领导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审批。村(社区)出资实施的项目,按农村集体财务和三资管理报账要求和审批程序支付工程款。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竣工审计前的预付工程款控制在合同总造价的70%以内。如工程建设项目有变更,减少的工程量价款按中标合同价相对应的造价扣除;增加的工程量价款经预算造价审核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付款。

11 第十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因设计、造价、监理等第三方服务单位原因,导致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对责任单位约谈提醒,年内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取消本年度参与镇建设项目资格;连续2年在年中被取消年度参与镇建设项目资格的,3年内不得参与镇建设项目活动。第二十六条 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交易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X镇工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  编号:[    ]2021          (月份+序号) 镇工程建设项目全程记实表                                                                                                                                         年  月  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含项目申报依据)项目概算资金来源计划工期付款方式建设单位(职能科室)驻村联系人意见(签字) 

13意见(签字) 项目审批项目论证情况□是   □否论证时间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签字)主要领导审批意见(签字)招标前期准备设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金额预算审核单位审核金额招标情况招标组织形式□市平台     □镇平台      □镇招采办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最高限价代理单位公告日期开标时间

14招投标分管领导意见(签字)中标情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投诉质疑情况重点项目许可情况市审批立项手续□有    □无施工许可证□有    □无办理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签字)施工管理合同签订日期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建设工期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

15□有    □无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量变更情况是否变更□是   □否变更金额变更原因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竣工验收验收时间验收结果验收小组负责人(签字)跟踪审计单位

16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情况审计单位送审金额决算审计金额工程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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