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JDT 0002 S-2022 土司王酒(配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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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JDT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MJDT0002S-2022土司王酒(配制酒)2022-01-01发布2022-01-15实施贵州苗王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1Q/MJDT0002S-2022前言本文件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制。本文件由贵州苗王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王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兴志。1

2Q/MJDT0002S-2022土司王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土司王酒(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茅台镇产白酒为基酒,以益智仁、酸枣仁、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鹿血或鹿血粉(人工养殖梅花鹿)、杜仲雄花、蝮蛇、乌梢蛇、栀子、薏苡仁、、白芷、木瓜、山药、葛根、莱菔子、覆盆子、蜂蛹、马齿苋为辅料,经传统工艺加工制成的土司王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30764雄蜂蛹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酒应符合GB2757的规定。3.1.2蜂蛹应符合GB/T30764的规定。2

3Q/MJDT0002S-20223.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4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5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鹿血(或鹿血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规定。3.1.6杜仲雄花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规定。3.1.7益智仁、酸枣仁、蝮蛇、乌梢蛇、栀子、薏苡仁、、白芷、木瓜、山药、葛根、莱菔子、覆盆子、马齿苋为卫生部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蝮蛇、乌梢蛇应为人工养殖,并符合国家野生动物管理相关规定。3.1.8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项目要求色泽呈产品特有的色泽组织状态澄清透明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气味及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表2项目要求酒精度,%Vol38甲醇,g/L≤0.6铅(Pb),mg/L≤0.2氰化物(以HCN计),mg/L≤7.0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

4Q/MJDT0002S-2022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按GB/T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4.2理化卫生检验4.2.1酒精度的测定按GB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4.2.2铅的测定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3甲醇的测定按GB5009.266规定的方法进行。4.2.4氰化物的测定按GB5009.36规定的方法进行。4.3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每次投料生产包装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5.3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产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3.型式检验本标准中3.2~3.5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

5Q/MJDT0002S-20225.4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婴幼儿、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乳母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瓶口封闭应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贮存产品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禁火种。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包装箱离地离墙存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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