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ZC 0005 S-2022 植物基燕麦饮(乳、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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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之禅张家口食品有限公司企Q/GZC0005S-2022植物基燕麦饮(乳、奶)备案号:13024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18日有效日期:2027年03月17日2022-01-08发布2022-01-08实施谷之禅张家口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1刖s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QB/T4421《谷物类饮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谷之禅张家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谷之禅张家口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熙、郝艳平。本标准于2022年01月08日由谷之禅张家口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敬民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01月08日首次发布。I

2植物基燕麦饮(乳、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基燕麦饮(乳、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椰子粉(椰子取肉经磨浆、压汁、均质、干燥、过筛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粉状制品)、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菜籽汕、亚麻籽汕、葵花籽油、玉米油、食用盐、淀粉醮中的一种或几种辅料•,经粉碎、磨浆、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36菜籽油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235亚麻籽油GB/T10464葵花籽汕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13359枚麦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9111玉米油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DB46/T69椰子粉QB/T457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标准透明质酸钠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2

3Q/GZC000器一%I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海t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4Ma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燕麦应符合GB/T13359的规定。3.1.2菜籽油应符合GB/T1536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4亚麻籽汕应符合GB/T8235的规定。3.1.5葵花籽油应符合GB/T10464的规定。3.1.6玉米油应符合GB/T19111的规定。3.1.7椰子粉应符合DB46/T69的规定。3.1.8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31645的规定。3.1.9透明质酸钠应符合QB/T4576的规定。3.1.10所有原料应符合GB2762中的相应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I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滋味、香气具有产品应有的口味和香味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组织状态允许有少量脂肪上浮、析水、分层或沉淀现象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固形物(20C折光计法)/(g/100ml)16.0参见3.6条款总膳食纤维/(g/100ml)0.1GB5009.88铅(以Pb计)/(mg/L)0.2GB5009.12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3

4可制勘法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二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GB大肠菌群/(CFU/ml)52110GB4789.3霉菌/(CFU/ml)20GB4789.15酵母菌/(CFU/ml)20GB4789.15沙门氏菌500一GB4789.4金黄色箱萄球菌(CFU/ml)5110()1000GB4789.10第二法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6总固形物3.6.1仪器和材料3.6.1.1恒温干燥箱:控温精度±2℃。3.6.1.2干燥器:内盛干燥剂。3.6.1.3分析天平:感量0.Img஺3.6.1.4称量皿。3.6.1.5海砂。3.6.1.6恒温水浴锅。3.6.1.7组织捣碎机。3.6.2分析步骤3.6.2.1试样的准备不含固体颗粒的均匀液体样品直接使用。含固体颗粒的均匀液体样品处理:打开样品包装,全部倒入组织捣碎机内,将含有固形物颗粒的样品均匀捣碎,备用。3.6.2.2测定称取10g试样(3.6.2.1)于已知称量恒重并盛有一定量海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101CT05C下烘2h,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30min后称量。然后,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烘干,直至恒重。3.6.3计算结果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公式(1)计算:-gx=-----X100..........................(1)m式中:X一一样品中总固形物含量,单位为g/10()gn)2—烘干后试样加海砂加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gin,—海砂加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g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g஺4

5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3.6.4精密度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算数平均值的5队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淀粉酶应符合GB1886.174的规定。4.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按开机取4瓶,关机取4瓶,中间每2小时取2瓶。样品分为2份,1份用作检验,1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6.3.1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标本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6.4.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3.2〜3.4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5

6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净、无污染,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7.3贮存7.3.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7.3.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防雨、防潮、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包装件码放应距墙、地20cm以上,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4运输7.4.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防潮、防晒设施。7.4.2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5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12个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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