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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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讲授的内容第六节商合伙(合伙企业法)一、商合伙概述二、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五、合伙协议六、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的执行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八、入伙和退伙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十、有限合伙企业十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十二、法律责任第一页,共七十二页。

13.普通合伙人的消极资格4.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限制5.入伙与退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重点2.有期限与无期限合伙企业退伙的区别1.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设立条件1.合伙人出资方式、转让出资的限制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难点本讲的重点、难点第二页,共七十二页。

2第六节商合伙20世纪90年代,美英两个诉讼案件牵出了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卷入当地储贷诈骗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该律师事务所的上百名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巨额无限连带责任;在英国,一家历史悠久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单审计业务中由于执业过失被判决赔偿6500万英镑,事务所的150多名合伙人被迫承担连带的巨额赔偿。根据当时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之间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众多合伙人的不满,由此导致了英美修改法律。第三页,共七十二页。

3在中国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就是如此。这一制度限制了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发展。美国依据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的“雅虎、微软、美国在线”等企业,当年就是依靠有限合伙制度从1-2百万的风险投资,发展到2009年具有150多亿美元的财富,他们当初的企业80%是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2006年我国修改了1997的《合伙企业法》,实行了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为人们创业投资建立企业追求财富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第四页,共七十二页。

4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对于合伙人来说,在以商主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还受到合伙合同的限制。一、商合伙的概念第五页,共七十二页。

5二、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六页,共七十二页。

61)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2)以营利为目的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第七页,共七十二页。

7是指由二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依法组成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由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类别,是依合伙企业法有关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如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3.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页,共七十二页。

8三、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是指专门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我国颁布了《合伙企业法》,由于该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促进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第九页,共七十二页。

9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十页,共七十二页。

10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1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合伙人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服务为经营;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书面合伙协议;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12普通合伙人的消极资格第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2人,有限合伙最多50人;第二,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第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下列人员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人员。第十三页,共七十二页。

13(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四页,共七十二页。

14案例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由A负责经营,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70%的收益,A取得30%的收益,但是亏损时,责任和其他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审核后,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问:1)B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合伙人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3)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第十五页,共七十二页。

15分析1)B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主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但是,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本案中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B公司以资金出资,其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第十六页,共七十二页。

163)本案中的合伙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B公司只享有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是不合法的。第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17(5)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解散与清算;2)审核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请文件,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发照成立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第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18五、合伙协议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内容(第18条)(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第十九页,共七十二页。

19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内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二十页,共七十二页。

203、合伙协议的生效、修改和补充《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19条第二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21(一)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含义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及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应理解为: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营业收入、受赠财产、取得的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无形财产。六、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的执行第二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22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考虑到合伙企业相对的稳定性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以允许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条第二十三页,共七十二页。

2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5条2)合伙企业内部转让财产的限制第22条2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四页,共七十二页。

24(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含义是指合伙人由谁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事务执行人: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可以委托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可见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第二十五页,共七十二页。

252.执行合伙事务的议事规则(1)合伙事务决议的方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0条第二十六页,共七十二页。

26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2)全体一致决议的事项第二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27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1)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查账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异议权。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4)撤销委托权。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28(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1)报告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28条2)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32条3)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九页,共七十二页。

294.利益分配亏损分担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33条第三十页,共七十二页。

30(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概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一是,合伙人在经济活动时同第三人订立契约,究竟是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契约?还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缔结的契约?对第三人如何承担义务和责任;二是,合伙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可能会因为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究竟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还是合伙组织的侵权行为?这是争论的焦点,如何来处理?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三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31(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的立法1.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时,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三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324.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第42条)第三十三页,共七十二页。

33八、入伙和退伙第三十四页,共七十二页。

34(一)入伙1.概念入伙,是指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由于新入伙人的加入,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原有事项需要变动,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确定,因此,法律上对此必须加以规范。第三十五页,共七十二页。

352.入伙人的权利1)与其他合伙人重新订立入伙协议的权利。2)被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的权利。3)与原合伙人享有其他同等权利。3.入伙人的义务1)与原合伙人承担同等责任。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六页,共七十二页。

36(二)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和事务的法律行为。包括:1.意定退伙指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合伙人合意退出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二种情况:1)合伙协议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意定退伙;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意定退伙;第三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37(1)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意定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38(2)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意定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九页,共七十二页。

39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当然退伙是指法定退伙事由的出现,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页,共七十二页。

40★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41★案例甲、乙、丙、丁共同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但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愿意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因多数合伙人的同意受让了丁转让部分财产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于是,丙提出退伙,甲、乙、丁同意。但言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戊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作的一笔生意亏本,丙要承担亏损责任,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42问:1)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戊是否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3)丙是否对戊以合伙企业名义作生意亏本承担责任?为什么?第四十三页,共七十二页。

43分析1)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标明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没有约定就从其法定。本案没有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此外,丙作为合伙人之一愿意受让,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伙人愿意受让被转让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本案中,丙的优先购买权也没有得到尊重,综合上述二点,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第四十四页,共七十二页。

442)戊没有成为新的合伙人。因为:第一,戊受让丁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第二,成为新的合伙人应该修改合伙协议。3)丙并不需要对戊以合伙企业名义作生意亏本承担责任。因为戊的入伙无效。第四十五页,共七十二页。

45(2)除名除名,是指合伙人未忠实履行合伙义务,或出现特殊的法定事由,被开除出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第49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页,共七十二页。

46(三)退伙结算1.退伙结算的方式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四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472.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所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即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54条第四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48(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四十九页,共七十二页。

49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2)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4)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类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依合伙企业法有关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第五十页,共七十二页。

50(一)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指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依法设立的,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的规定;第一章未作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第1—5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十、有限合伙企业第五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51(二)法律特征1.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依法设立的。2.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一部分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6.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8.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第五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521.出资方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出资义务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三)有限合伙的出资和出资义务第五十三页,共七十二页。

531.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法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第五十四页,共七十二页。

54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五页,共七十二页。

55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有限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按其出资,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五十六页,共七十二页。

561.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六)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第五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57★2.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就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身份变更后的责任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58(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责任1.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1项,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第3项,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第5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九页,共七十二页。

59(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六十页,共七十二页。

60★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9年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问:1)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甲乙请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该请求经丙丁同意,甲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为什么?第六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61分析1)乙的出资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本案中,普通合伙人乙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质押行为无效。2)丙的出资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3)甲、乙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第六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62十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六十三页,共七十二页。

631.解散的概念是指出现法定或约定解散事由,使合伙人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2.解散的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一)合伙企业的解散第六十四页,共七十二页。

64(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2.清算人的事务执行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起、应诉或者仲裁活动。第六十五页,共七十二页。

653.清算程序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申报债权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第33条规定分配。(4)办理合伙企业注销清算结束,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注销登记。(1)(2)(3)第六十六页,共七十二页。

66案例甲以现金8万元出资,乙以现金9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另以专利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土地所有权作价8万元出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如下:1)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3)合伙企业事务由甲和乙执行,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4)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第六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67以上合伙协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正后,合伙企业在该年5月依法成立。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1)合伙人丙个人向银行贷款6万元,将其在企业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经查,该出质行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2)8月合伙人丙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有限责任公司,但甲不同意,A公司没有成为有限合伙人。3)10月甲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有限合伙人。第六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68问:1)该合伙协议存在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丙将其在企业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4)甲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为什么?第六十九页,共七十二页。

69分析1)合伙协议违法。首先,丙以劳务作价出资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次,约定合伙事务由甲乙执行不符合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甲可以,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人丙将其在企业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伙协议并没有约定,所以丙可将其财产份额出质。第七十页,共七十二页。

703)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自然人,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但是,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4)甲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第七十一页,共七十二页。

71内容总结本讲讲授的内容。内设立的、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3)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本案中的合伙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的立法。1.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第七十二页,共七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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