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吉轮案油污损害相关法律问题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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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吉”轮案油污损害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www.ynlco.com中国海商法协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航海学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运福

122目录一、“桑吉”轮案简况二、油污损害适用法律三、责任限制四、油污责任承担方式五、清污费的索赔主体

233一、“桑吉”轮案简况2018年1月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发生的“桑吉”(Sanchi)轮与“长峰水晶”(CFCrystal)轮碰撞造成“桑吉”沉没案,是2018年全球发生的重大海事之一,在国际航运界引起了广泛和高度关注。

344(一)事故经过(桑吉-碰撞和沉没位置)(桑吉-燃烧相片1)(桑吉-救助相片1,2,3,4,5,6,7,8,9)(桑吉-沉没相片1)(长峰水晶-相片1)(桑吉案碰撞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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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192018年1月6日1950时,巴拿马籍油轮“桑吉”(载运约11.13万吨凝析油,从伊朗Assaluyeh港驶往韩国Daesan港)与中国香港籍货船“长峰水晶”轮(载运玉米约6.4万吨,从美国KALAMA港驶往广东麻涌港)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水域(概位:30°51′.1N,124°57′.6E)发生碰撞,碰撞导致“桑吉”轮燃烧爆炸。“长峰水晶”轮船艏严重破损。

192020事故发生后,上海海事局、东海救助局等单位派出多艘船抵现场进行搜救。1艘日本海警船、2艘韩国海警船等先后达到事故现场。碰撞发生后,“桑吉”向东南方向漂移了约151海里,于1月14日1645时沉没,沉没位置为28°22′N,125°55′E。“桑吉”轮船上32人船员(30人为伊朗籍、2人为孟加拉籍),3人死亡,29人失踪。

202121据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海监飞机和船舶现场监视,在事故现场附近多次发现油污带。本人和广东恒福律师所上海分所同事,代表“长峰水晶”轮船方,参与处理本案。

212222(二)诉讼情况1、2018年1月9日,“长峰水晶”轮船舶所有人在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该轮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月10日起诉“桑吉”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2018年7月26日,该轮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6,477,625SDR,折合人民币62,145,930.40元。

2223232、2018年1月9日,“桑吉”船东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长峰水晶”轮船东;1月19日,“桑吉”货主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长峰水晶”轮船东。“长峰水晶”轮船东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海海事法院为方便诉讼管辖法院。2018年11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长峰水晶”轮船东已提起上诉。

232424二、油污损害适用法律(一)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国际公约关于船舶油污染损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下称《92CLC》),

242525《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1984年议定书、1992年议定书和2003年议定书(下称《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下称《燃油公约》)。

252626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了《69CLC》,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了《92CLC》,《92CLC》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于2008年11月17日批准加入《燃油公约》,该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我国没有加入《基金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下称《HNS公约》)没有生效。

2627272、国内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有:《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油污司法解释”)、《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

272828(二)“桑吉”油污案适用法律1、国际公约(1)《92CLC》①《92CLC》对所适用的“油类”有着明确的定义:“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是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还是在此种船舶的燃料舱中。”

282929“桑吉”轮事故航次运载的是凝析油,不属于《92CLC》调整的油类范围,“桑吉”轮货油的油污责任不适用《92CLC》。

293030②据报道,“桑吉”轮沉没时船上仍载有1000多吨的燃油(重油)。“桑吉”轮除了所载货油凝析油的泄漏外,还有作为其自用的燃油也一并泄漏。“桑吉”轮燃油系持久性油类,符合《92CLC》规定的油类。

303131《92CLC》规定,“船舶”系指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是,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已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期间,才应视作船舶。

313232如果“桑吉”是专门运输散装油类而不运输其它货物的船舶,则“桑吉”是符合《92CLC》规定的船舶,其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92CLC》规定。

323333如果“桑吉”是运输散装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根据《92CLC》关于“船舶”的定义,“桑吉”轮事故航次并非运输持久性油类货物,而其是否曾经实际运输过该类货物,以及事故航次中是否还存有该类货物的残余物,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均不明确,因此其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是否适用《92CLC》规定,现难以判断。

333434(2)《燃油公约》根据《燃油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船舶’是指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第5款规定:“燃油”是指任何用来或者拟用来操纵和推进船舶的烃类矿物油,包括润滑油,以及此类油的任何残余物。该公约第4条第1款同时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92CLC》定义的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而不论根据《92CLC》此种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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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362、我国法律由于“桑吉”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适用《92CLC》和《燃油公约》,而《HNS公约》尚未生效,因此,“桑吉”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包括《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油污司法解释等。

363737三、责任限制(一)“桑吉”1、“桑吉”轮货油(凝析油)由于“桑吉”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适用《92CLC》和《燃油公约》,而《HNS公约》尚未生效,因此,“桑吉”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我国《海商法》,包含在《海商法》规定的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内。

373838如果韩国、日本有油污染受害方,受害方在韩国、日本或其他国家起诉“桑吉”轮船东和(或)“长峰水晶”轮船东,则“桑吉”轮货油(凝析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限制问题要看该国法律的规定。

383939(2)“桑吉”轮燃油(重油)如果“桑吉”轮被认定为92CLC规定的船舶,该轮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应适用《92CLC》,适用《92CLC》规定的责任限额。如果“桑吉”轮被认定为不是92CLC规定的船舶,则该轮燃油(重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不适用《92CLC》,应适用《燃油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394040燃油污染造成的油污损害,包含在《海商法》规定的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内;但对燃油污染进行清污造成的清污费用,不包含在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内,因为根据“油污司解”第20条规定“为避免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

404141对沉没、搁浅、遇难船舶采取起浮、清除或者使之无害措施,船舶所有人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主张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法院2012年再审审查的“宙斯”轮案例,对沉没船舶进行清污产生的清污费,不属于责任限制。

414242如果韩国、日本有油污染受害方,受害方在韩国、日本或其他国家起诉“桑吉”轮船东和(或)“长峰水晶”轮船东,则“桑吉”轮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责任限制问题要看该国法律的规定。

424343(3)货油污染和燃油污染损害的区分由于本案“桑吉”轮燃烧爆炸沉没,既有货油(凝析油)污染,又有燃油的污染,造成的对海洋渔业资源等损害不容易区分,清污费用可能相对容易区分。如果燃油造成的损害适用《92CLC》的责任限制,而货油(凝析油)污染适用《海商法》规定的该轮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损害又无法合理区分,应如何处理?

434444从目前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似均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未见有相关判例,此问题很可能将成为处理本案的重要法律争点。对此问题的处理可能有吸收原则和比例原则两种方式可以考虑。

444545如果按吸收原则,则是(1)燃油吸收货油,即整体适用“桑吉”燃油适用的《92CLC》责任限额?还是(2)货油吸收燃油,即整体按货油适用的《海商法》规定的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对此,本人认为,鉴于凝析油粘度低、挥发性很高,加之与海水不相溶,在水面残余较少,对海水造成的污染不会很严重,而燃油由于粘度大、挥发性差,

454646泄漏后会在水面漂浮形成大面积溢油污染,本案中采用燃油吸收货油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对货油和燃油造成的损害能区分,则采用比例原则,即根据货油和燃油的泄漏所造成的各自实际损害情况来适用各自应适用的公约或法律,适用不同的责任限额,更为合理。

464747(4)“桑吉”责任限额“桑吉”的总吨为85,462,按照我国《海商法》之规定,“桑吉”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汇率按事故发生时1SDR=1.44美元计算)为:167,000+167×29,500+125×40,000+83×15462=11,376,846SDR=16,382,658.24美元。

474848根据香港自2017年12月4日起实施的新限额(《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之1996年议定书》2012年修正案)之规定,“桑吉”轮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1,510,000+604*(30,000-2,000)+453*(70,000-30,000)+302*(85462-70000)=41,211,524SDR=59,344,594.56美元。

484949根据《92CLC》2000年修正案之规定,“桑吉”的油污责任限额为:4,510,000+631*(85462-5000)=55,281,522SDR=79,605,391.68美元。

495050(二)“长峰水晶”轮“桑吉”货油和燃油造成的损害,对发生碰撞的“长峰水晶”而言,均属于“长峰水晶”非人身伤亡责任限制。“长峰水晶”总吨为41,073,按照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6,477,625SDR,折合CNY62,145,930.40元;

505151而根据香港自2017年12月4日起实施的新限额(《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之1996年议定书》2012年修正案)之规定,该轮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1,510,000+604*(30,000-2,000)+453*(41,073-30,000)=23,438,069SDR该轮香港标准的责任限额大约为我国内地标准的3.5倍。

515252四、油污责任承担方式(一)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一艘漏油的责任承担方式1、适用92CLC的船由漏油船承担。

5253532、不适用92CLC的船从争议的3种方式(漏油船承担、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到连带责任,再到漏油船承担。99年“东海209”c/w“闽燃供2”案:一审判决:漏油船承担;二审判决:按份责任。最高法院2005年12月26日颁布《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连带责任。

535454最高法院2005年12月26日颁布《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连带责任。“油污司解”第4条规定:“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可以”的理解。

545555《92CLC》第4条规定,船舶污染损害,应由漏油船船舶所有人承担。《燃油公约》第3条规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应由漏油船船舶承担。

555656“《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3.6条:“船舶碰撞引起一船污染物泄漏造成污染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第13.3条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外,应当由泄漏污染物船舶的所有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该船舶所有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本法第九章的规定向碰撞责任方追偿。”

565757本人观点:应由漏油船承担。漏油船承担后,根据碰撞责任比例向对方船追偿。

575858(二)“桑吉”c/w“长峰水晶”案油污责任承担方式“桑吉”与“长峰水晶”发生碰撞,造成“桑吉”燃烧爆炸沉没,导致货油和燃油泄漏污染,“长峰水晶”燃油没有泄漏。

585959本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油污损害和清污费用,应由“桑吉”轮船东先赔偿,赔偿之后,再根据碰撞责任比例向“长峰水晶”轮船东追偿。

596060《海诉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油污司解”第8条规定。因此,本案清污费和油污损害,可以直诉“桑吉”轮保赔协会。

606161五、清污费的索赔主体1、海事局强制清污的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61626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6263632、清污费索赔主体海事局组织的清污,海事局和清污公司均有权索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局有权采取清污防污措施,产生的清污防污费用,有权向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所有人索赔。清污公司索赔的依据:

636464CLC公约第1条第6项规定油污损害包含了清防污费用(预防措施的费用)。第1条第7项规定了“预防措施”是指事件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由任何人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该规定中的“任何人”,包括了海事局组织的清污单位。

646565燃油公约第1条第9项规定油污损害包含了清防污费用(预防措施的费用)。第1条第7项规定:“预防措施”系指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该规定中的“任何人”,包括了海事局组织的清污单位。

656666清污公司进行清污,产生的实际费用是清污公司的。从鼓励清污、保护海洋环境而言,清污公司应有权索赔。

66ThankYou!感谢聆听!www.ynl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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