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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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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摘要】伴随我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蓬勃发展,钻井平台油污事故也越来越多,给海洋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2011年6月发生的渤海湾康菲溢油事故无论从其破坏程度还是从影响范围角度来说,均可谓中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海洋生态灾难。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相应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却极为滞后,目前我国对于钻井平台油污事故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能够给予受害人充分赔偿的制度体系。因此有必要对由于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对比国际法,美国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当前的制度,寻求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解决之道。【关键词】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
2、害赔偿制度法律体系112011年6月,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气田蓬莱19-3油田发生两次溢油事故,导致渤海劣质海水面积超过870平方公里,受污染面积超过5500平方公里,附近最高石油浓度超标86倍,可以计算出溢油总量达6万吨以上。康菲溢油这起中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生态灾难发生后,世人开始关注赔偿责任的承担。污染损害赔偿应是责任人主要的承担方式,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恢复生态环境。但目前国际上和我国国内均未对近岸钻井平台的规制形成完善的体系,对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规定得就更为粗略。虽然国际上有许多调整由于船舶造成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公约,但近岸钻井平台却不在其适用范围之
3、内;我国国内法有零星的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极其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由于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寻求解决近岸钻井平台造成油污的损害赔偿问题之路。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对近岸钻井平台的范围界定中可以看出,各公约和法律都没有对何谓近岸钻井平台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近岸钻井平台的范围予以说明,而且各不相同。美国对“近岸设施”和“外部大陆架设施”分别进行了定义,因为从地域上讲,近岸一般属于沿海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管辖范围,适用的往往是一国的国内法,而外部大陆架设施则很多会位于公海之上,对其适用的法律则是国际法,其他许多
4、制度也与近岸钻井平台有很大差别,这也是本文把题目限定为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的原因。一、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概述11目前的海事国际公约中有很多规制船舶油污损害的公约,然而并没有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公约。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平衡主要是因为船舶运输石油和钻井平台开采石油两种活动具有不同的特点。从由陆地上开采出石油和国际社会需要石油的那一天起,就有了船舶运输石油活动,随之而来的就可能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际社会早已沉重地认识到船舶油污带来的严重损害,因而有较多规制船舶油污损害的公约;而且运输石油的船舶途经很多国家的水域,领海或者公海,油污
5、事故发生在哪儿是无法预知和确定的,而各国的海事法律又有很大差异,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制定公约予以规制。而人类对海上石油的勘探开发始于上世纪初,从上世纪中期开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1]历史尚短;而且近岸钻井平台是在一国领海或者内海上的,即使是浮动平台也是在一国划定的海水区域中,油污损害的规制与沿岸国有更加密切的关系,更难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意见,这一点可以从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有关钻井平台的国际公约草案的流产中看出。CMI先后提出里约草案、悉尼草案、加拿大草案等有关钻井平台的国际公约草案,因为各国对这几个草案争议极大,理解和立场差异难以统一,钻井平台国际立法历经30余年仍
6、无结果。[2]解决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律的缺失,造成了全球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的缺位。11在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规范的公约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沿岸国的国内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受到经济发展、政治因素以及海洋油气在国内经济中的地位等因素影响,沿岸国能否建立有效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能起到怎样的作用都存在不确定性。就中国关于钻井平台的立法情况而言,没有一部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在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中。我国国内法存在一些防钻井平台石油污染的防范性规定,却没有关于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完善规定,仅存的零星规定及其简单粗略,在司法实践中缺
7、乏可供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这种立法现状必然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分歧。二、近岸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11根据美国专门处理油污的法律OPA1990的规定,OPA1990除了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外,其第1003条第1款还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免责事由不适用于负责方。[3]这些免责事由得以适用还需要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即这些免责事由是导致漏油的唯一原因。如果这些外部原因对漏油的发生只起到微小的作用,则不得援引之。这些免责事由的用语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涉及的不是过错问题,而是因果关系问题。[4]而这款也被看作为油污责任方的无限责任。[5]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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