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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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几个法律问题胡正良*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email:jzhu@sloma.com.cn一、引言在我国,有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研究始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stablishmentofanInternationalFundforCompensationforOilPollutionDamage,1971,简称“1971FundC

2、onvention”。该公约于1971年12月18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MaritimeConsultativeOrganization:IMCO)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会议上通过,1978年10月16日生效。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参加《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之后,[2]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19

3、69,简称“1969CLC”。该公约于1969年11月29日原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油污损害法律会议上通过,1975年6月19日生效。该公约经过1976年、1984年、1992年和2000年四次修正。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后,该公约更名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5月30日《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生效后,我国参加了该公约,但没有参加已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的2000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约束力。参见:2003年11月11日交通部《

4、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开展了我国是否应当参加《1971年基金公约》的讨论。讨论的结果是,在我国当时是石油出口国的情况下,参加《1971年基金公约》利大于弊,[3]根据《1971年基金公约》第10条第1款,有义务向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交纳摊款的人,是指缔约国内在一个日历年度中从下列途径收到摊款石油总量超过15万吨的任何人:(1)在该国领土内的港口或油站收到从海上运至这些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2)在位于该缔约国领土

5、内的任何油站,收到从海上运来而卸于非缔约国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但这种摊款石油计入在该非缔约国卸载后第一个收到该项石油的缔约国的摊款石油量中)。因此,对于通过海运出口的石油,无需交纳基金摊款。但因不能解决向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InternationalFundforCompensationforPollutionDamage)交纳摊款的主体问题而搁置。[4]根据前述《1971年基金公约》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我国参加该公约,收到国内海上运输石油的炼油厂有义务向国际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交纳摊款,但这些炼油厂表示不愿意交纳该摊

6、款。90年代初我国转变为石油进口国后,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参加《1971年基金公约》的弊大于利。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石油数量迅速增加,以及船舶油污事故的频繁发生,设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成为海事部门和理论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并引起了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2003年和2004年石油进口量均超过1亿吨,沿海石油运输量超过2亿吨。我国已开始实施国家石油安全战略,能源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进口石油90%通过海上船舶运输实现,目前每天航行于我国沿海的各类油轮多达200艘左右。[5]《船舶油污事故

7、后续处理亟待“破题”》,载于《世界商业评论》ICXO.COM,2005年4月4日。繁忙的海上石油运输使海上通航环境更趋复杂,加上油轮日趋大型化,重大的船舶油污潜在风险系数随之上升。据海事部门最新统计,[6]同上注过去的两年多来,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51起,其中溢油量10吨以上的事故20起,50吨以上的事故6起,总溢油量2732吨。其中,2002年11月23日发生在天津附近海域的“塔斯曼海”(TASMANSEA)轮轻质原油污染事故、2003年8月5日发生在黄浦江水域的“长阳”轮燃油污染事故,以及2004年12

8、月7日发生在珠江口水域的“地中海伊伦娜”(MSCILONA)轮燃油污染事故等几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虽然都得到了海事部门及时和有效地处置,但海事部门更加认识到设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5这两年来,设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工作有了很大进展。2003年1月,交通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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