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开题报告】

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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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      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国际及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现状在过去的10多年中,世界各地已发生多起海上原油泄漏污染环境的事故,其中比较重大的有1999年12月12日马耳他籍油轮“埃里塔”号在法国西北部海域因遭风暴断裂沉没,泄漏1万多吨重油,污染海域十分严重。2002年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波罗的海”号油轮在丹麦东南部海域与一艘货轮相撞,泄漏约2700吨的原油,发生地是丹麦的一个海鸟自然保护区,导致大量海鸟的死亡。近年船舶油污损害的事故还在不断地增多,我国的情况也不乐观。中

2、国海事局最新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53起。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9起,总溢油2956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石油生产国,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进口石油的80%以上要从中东航线、非洲航线和东南亚航线运输。中国沿海水域本已繁忙的通航环境已经变得更加复杂,船舶泄漏的风险也在加大。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已经迫在眉睫。其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尤为重要。确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既要考虑船方和货方的承担,也要考虑对受害人的赔偿。这是对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二)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国际上最早研究有关海上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专著是英国的DavidWilliamAbecassis于1978年出版的《船舶油污法律与实践》。该书研究了海上船舶油污的防范和损害赔偿,对于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公约体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1985年他又完成了《国际、英国和美国的船舶油污法律和实践》,对海上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和英美两国的法律和实践加以研究。该书反映了当时国际、国内船舶油污立法状况,梳理看船舶油污立法体系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977年英国学者GotthardMark5Gauci的《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和赔偿》,侧重于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指出

4、现有之地的不足。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著作很少,系统研究的有两部。一是1996年吴超博士的《海上石油运输污染责任和赔偿》,二是2006年徐国平博士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其他也有一些对部分问题诸如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基金设立等的法律著作。如司玉琢的《海商法祥论》、《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侯军主编的《当代海事法律适用法学》等等。我国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另外,我国还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

5、C)、《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theConventional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等,这些公约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了我国法院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正是由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案件,特别是非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出现了混乱。在实践中,有的适用《民法通则》,如“烟救油2号”油污案、“雅典地平线”号油污案等;有的适用《海商法》,如“东方大使”号油污案等;有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如“加翠”号油污案、“玛雅8号”油

6、污案等;有的适用《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如“闽燃供2号”油污案;甚至有的适用国际惯例,如“南洋”号油污案、“碧洋丸”号油污案、“南洋丰收”号油污案、“亚洲飞鹅”号油污案等[2]。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油污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之前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既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只有“责任限制”的规定具有操作性,而主体、赔偿范围、强制保险、赔偿基金等方面的内容都比较笼统,不像《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那样,具体而详细。意即,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诸多内

7、容我国法没有规定,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规定。此时,中国法院在审理油污案件时可否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在很大程度上,这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发展趋势国际上公认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由四部分,包括财产损害、清污费用、经济损失(后继经济损失和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对具体的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求将环境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调和和妥协,充分考虑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实现兼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效益的多目标综合发展模式。目前国际上对赔偿范围的确定有以下的原则:一、全部赔偿。即以实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这

8、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承运人保护制度的矫正,也与加重船方责任,朝着公平、合理方向发展的趋势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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