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

ID:31273280

大小:10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08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_第1页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_第2页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_第3页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_第4页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全球海洋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70%,海洋环境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面临极大的污染威胁,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当前法律对于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规定很不完善,本文笔者指出了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认真剖析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法律拷问,完善建议  一、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就是人们在从事油类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其不同于传统一般财产损害:  1、广泛性。海上溢油造成

2、的海洋生态损害波及范围极其广泛,通常会影响多个国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所影响的海洋环境要素也极为广泛,不仅严重影响海水的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湿地等海洋环境,还会对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沿海鸟类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胁,并最终危及人类的健康与生存。6  2、潜伏性和难以恢复性。由于生态系统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严重后果并不能立即显现,而是经过长期的累积而突然爆发。这一方面导致时隔多年后的损害后果与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认定;另一方面使得对于事故严重性的评估结论很难确定其准确性。该潜伏特性也加剧了海洋生态损害的恢复难度,因为待到损害全部显

3、现之日已经难以还原和救济。另外,油污本身难以降解,即使经过技术处理也难以消除全部影响。  3、难以评估。海洋生态系统遭受损害,影响的是海洋生态系统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态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以用货币估算。实践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及当前我国评估技术水平的局限,无法给出准确的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标准。  二、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法律拷问  (一)索赔主体不明确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5条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包括

4、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多个管理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这给海洋生态索赔带来诸多问题,如多个行政部门提出代表国家求偿,职责划分不清;索赔诉请重叠;索赔谈判或诉讼中权限不清,索赔款项管理混乱等。  (二)赔偿范围无法律依据  首先,宪法、法律和法规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借鉴国家部委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的规定或缺乏适用依据,①或规定过于狭窄,②6无法直接适用。其次,国家海洋局2007年发布的《技术导则》以及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索赔条例"

5、)虽然均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索赔范围,但均缺乏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依据。  (三)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我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仅是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规定,且在索赔范围、受偿顺序、基金的索赔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③,并不能适用于非船舶类海洋油污生态环境的基

6、金。  三、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的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明确与细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索赔主体。笔者认为,在建立海洋生态索赔公益诉讼制度时,应明确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同时,针对我国海域辽阔和多级政府结构的实际情况,应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即一般的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影响巨大或影响范围较广,涉及多个省市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一个中央6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又上下联系紧密的分地域分级别诉讼主体制度。其次,建立社会团体、

7、公益组织为索赔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必要补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介入诉讼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寄希望《海洋环境保护法》能对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进行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授权,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授权《技术导则》并完善其中的赔偿范围  《技术导则》借鉴国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