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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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如何使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促进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中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中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254-02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概述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工

2、作正派,身体健康,一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是人民陪审员的一个基本条件。8人民陪审员在特定案件审理中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一是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论焦点,明确当事人双方的纠纷经过。二是参与案件的调查,找寻纠纷背后所隐藏的事实,明确审理案件所利用的法律依据。三是参加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接触当事人,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形成自己对案件审判的看法。四是参加案件的评议,组成合议庭,参与合议庭的表决。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来讨论。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该遵循法官履行职责中的一些规定。要保守司法审判的秘密,尊重当事人

3、的隐私,尊重司法利益,维护司法形象,保障司法权威。(二)中国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1.促进司法民主化。人民陪审员作为沟通法官与当事人的桥梁,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一方面制约了法官的权力;另一方面,使当事人对于庭审有了一种亲切感,不再觉得自己孤立无援,更加敢于表达,敢于为自己辩解。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是司法民主化的一种表现,使人民能够更加直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参与案件审理,去掉庭审的神秘色彩,使司法活动走向每个家庭,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82.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法官审理案件时往往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容易受来自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而

4、人民陪审员的加入正好与法官形成了思维互补,有助于更好地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的公正。同时,人民陪审员是来自各种职业、各种家庭的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庭审活动,能够更好的向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宣传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法律的普及化进程。人民陪审员往往有很丰富的社会阅历,他们参与调解活动则更具有说服力,能及时化解一些纠纷,提高诉讼效率。3.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能够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若人民陪审员发现审判活动违法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有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潜在的对法官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权利。可以保障司法的廉洁,一定程度上防止

5、司法的腐败。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权利参与案件的表决,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交院长决定,不失为制约法官滥用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还有助于防止各方面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4.增强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权威人士,他们参与司法审判,能够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案件的确信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整个法院工作会有一个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可以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一)中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81.合议制度。《全国人民

6、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第1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任职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6条规定,“

7、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二是被开除公职的人。”3.免职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3)具有本规定第5条,第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徐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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