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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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这一制度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同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为司法赢得社会认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揭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其成因,进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推进司法公正廉洁。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一、人民陪审员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

2、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8(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1、陪审的全面性。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

3、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第二,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及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故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8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

4、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2、缺少完备的专门法规。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现

5、有法规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而这些规定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划分和“当事人申请具体情况”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8(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

6、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俗话说“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而实际中陪审员到法院参与刑事与行政案件审理是少之又少,再加上法律专业知识欠缺,陪审员成了一个空壳,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在合议庭具体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

7、因此无法得到体现。2、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8陪审员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而信服于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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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这一制度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同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为司法赢得社会认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揭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其成因,进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推进司法公正廉洁。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一、人民陪审员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

2、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8(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1、陪审的全面性。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

3、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第二,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及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故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8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

4、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2、缺少完备的专门法规。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现

5、有法规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而这些规定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划分和“当事人申请具体情况”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8(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

6、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俗话说“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而实际中陪审员到法院参与刑事与行政案件审理是少之又少,再加上法律专业知识欠缺,陪审员成了一个空壳,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在合议庭具体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

7、因此无法得到体现。2、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8陪审员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而信服于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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