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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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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优良传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和改善社会主义司法民主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群众参与
2、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对于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体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公布实施,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但是,由于陪审员不是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它主要依附于人民法院并配合法官开展工作,缺少自己的独立性,因此陪审制度的落实及陪审员作用的发挥都还有相
3、当的局限性。目前,各地法院的陪审员制度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很多地方法院已经不实行陪审了,这种制度在实即上已经流于形式。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状况,使人民陪审制度得以真正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民主司法服务。本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作进一步探讨。全文共7489字。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松散现象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规定了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但由于相当部分基层法院法官人员少,案件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人民陪审员的管
4、理没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只是挂靠在法院政治处及相关科室。所以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上级检查样样齐全,领导一走,放到一边。在基层法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于缓解审判力量不足,但管理处于松散状态。人民陪审员参审不均,导致制度难以很好落实按照《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而实际工作中,随机抽取得不到真正实施,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多,有的参审相对少,还有的陪审员借故工作忙,自任命以来从未参加过案件的审理。有的基层陪审员形同虚设,有名无实,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使有关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素质
5、不高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由于人民陪审员素质存在差异,有的陪审员对法庭审理案件认识不到位,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消极应付现象。虽然《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与专业法官拥有平等的法律表决权,但是实际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心理上自然而然地屈从于权威。有的人民陪审员将这种资格只作为荣誉的象征,而不履行其义务。1、"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现象依旧存在由于目前有的人民陪审员文化和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加上自身参与意识不强,不愿意
6、承担责任,从而自然地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表现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有的法院对陪审制度也不够重视。由于陪审员本身的不足及法院系统本身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致使法院不愿实行陪审,认为这样又花钱又费力,而且有时还妨碍他们正常工作,所以有的法院基本不执行人民陪审制,有的法院即便邀请了陪审员参加审判,但也只是走形式,陪审员的意见往往不被采纳,长此以往陪审员丧失了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多是虽然参加了审判但总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陪而不审"的
7、现象十分普遍。2、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产生,任职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仅仅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也可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以造成人民陪审员中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有研究生文凭的,也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相似,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有相同职权。在这种模式中,陪审制度强调司法民主,法官职业化要求专业审判。司法民主强调的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即陪审员的大众化,而专业审判强调的是
8、陪审员身份的特定性,即陪审员的专家化。过分强调司法民主,势必会削弱陪审制度的专业优势,而过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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