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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tl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2、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屮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捉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來,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
3、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冇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少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人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占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吋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
4、不审,审而不议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在庭审屮,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人民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与审判长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另外,人民陪审员人多数是由单位推荐的,多数是党政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单位分派的一项任务來完成或是把人民陪审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対陪审持无所谓态度。部分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
5、审屮,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彖,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四、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在庭审中法官统一着法袍,而人民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有的还比鮫暴露。显然,这些人民陪审员的口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不协调,这样也会有损司法公信力。对于上述的系列问题,笔者尝试性地提出
6、几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冇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FI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个法律文件Z间的规定还不统一,在新法和II」法Z间、上位阶II」法和下位阶新法Z间、同位阶法律之间存在着才盾冲突。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总结各地法院的探索实践,借鉴吸收理论界的合理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人民陪市员法》,明确人民陪市员参市案件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和职务保障等内容
7、,消除不同法律Z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进行强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提供统一、衔接、全面的法律依据。二、加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少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n意义重大。耍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徳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索质和参审能力
8、。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在我国,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何为“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容易把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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