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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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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浅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者雍足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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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市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
4、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止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而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耍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儿十年來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血、止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市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宙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
5、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川。但山于历史的原I大I,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当询,人民陪审制度主要还存在以卜儿方而的问题:陪而不审在目前的人民陪市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Z中,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陪审员只是坐在审
6、判台上,做做样子,摆摆架式,形同艰设,只有形式上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毫无实质上的审判可言,成了完完全全的“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人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予审判工作,其立足点应该放在“审”字上,帮助审判长查漏补缺,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市,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意见等方而的见解和看法,发挥白己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公正审判。
7、造成陪而不审的主要原因是rh于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所致。人民陪市员来自基层,熟悉基层的民情民意,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情况,他们被群众视为代表,应当说,止是有了这样的条件和基础,人民陪审员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协助调解、说服当事人等等。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格局,要求审判工作实行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的专业审判人员都要加强学习,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专业培训,而对人民陪审员这支非专业的审判队伍來说,这项工作显得更为重要,现在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审判长为了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的整体
8、作用,不仅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而且还要讲解法律,费时费事,难怪有人产生废除陪'市制度的想法。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取消了,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审判权全面止确反人民的意愿乂如何体现。造成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陪而不审的现象与我们无配套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措施有密切的关系。参与意识不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审判人员参加人民法院案件的审判制度。虽然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但是陪审员和与合议庭中非担任审判
9、长的审判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区别,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但是,由于大部份陪审员都有自身的木职工作,有的单位也不支持其参与审判,冃有的陪审员认为,这是份外之事,故总是被动地参加'市判案件,接到人民法院参加组成合议庭'市判案件的通知后,总是机械的来和机械的去,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闻不问,毫无主动性可言,有的陪审员甚至不知白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认为参加亦可,不参加亦可,还有个别陪审员认为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川少,不如干其他工作的收人多,在人民法院邀
10、请其组成合议庭陪审时,干脆不出庭C造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意识不强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的主人翁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所致。陪审补助费偏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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