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预测试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预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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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预测试题1.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 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C.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D.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答案】: A【解析】:A项,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因此,恒润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复星制衣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权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

1B项,《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CD两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 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 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 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2【答案】: B【解析】:A项,立案登记制的立足点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不是司法效率。B项,《行政诉讼法》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C项,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D项,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

3“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B. 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C. 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D. 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答案】: B【解析】:BC两项,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据此,授权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相当于一般委托代理。签收诉讼文书不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由律师代为签收的行为有效。而放弃诉讼请求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本案律师无权代为放弃诉求。

4A项,《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郭某即使已经委托律师,但没有特殊情况,仍然要出庭。D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无需委托中国公民,其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其诉讼代理人。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B. 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C. 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D. 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5【答案】: B【解析】:A项,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无论是出资成立信息咨询公司还是委派律师担任经理都是不合规定的行为。B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C项,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并未要求律所对本所律师的奖励报律协批准。D项,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65.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 《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 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 《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 D【解析】:D项,《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A项,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议的。

7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是对宪法修改提议主体、表决程序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的相关内容。C项,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没有附则。宪法的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宪法附则的内容。6.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 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 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 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答案】: D【解析】:

8《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宣传自己的地板是“原装进口实木地板”,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并且造成了当地市场上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的情况,该行为对当地所有生产“强化木地板”的生产企业的商业信用带来了不利影响,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因此,红心地板公司的广告行为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又构成诋毁商誉行为。7.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 

9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 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C.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答案】: 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①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②行为人无代理权。③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④须相对人为善意。A项,实践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

10B项,由于甲公司员工吴某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具有使相对人温某相信吴某有代理权的表征,温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吴某的有效代理权。C项,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即吴某无代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权限,因此,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使相对人温某相信吴某有代理权的表征,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D项,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表明其代理权已经终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8.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 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 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 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 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 A|C|D【解析】:

11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D项,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要求。B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范法官的这一做法反映了“确保司法廉洁”的要求,而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9.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B. 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C. 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D. 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12【答案】: A|B【解析】:A项,《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另外做出规定。B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为法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C项,《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据此,《公司法》特别将董事的表决机制确立为一人一票,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容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13D项,《公司法》第5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能违背这一规定。如果科鼎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而不能全由公司股东代表组成。10.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 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 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 A

14【解析】:《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11.甲有限公司与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方合作对某区域进行煤炭资源勘探,由此所获利益双方平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的联合勘探主体,在勘探中的投入达到最低比例后,可将探矿权予以转让B. 甲公司与乙公司完成勘探后,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煤炭资源的采矿权C. 需县级政府审批D. 矿区地面归集体所有,地下资源归公司所有

15【答案】: A|B【解析】:AB两项,《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①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因此,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需经依法批准后才可将探矿权予以转让。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完成勘探后,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16C项,《矿产资源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知,煤矿的勘查管理权限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非县级政府。D项,《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2.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17【答案】: C【解析】:C项,非实证主义法学派除了自然法学派,还包括综合法学、法社会学等。A项,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B项,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D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在该派学者看来,权威性机关制定颁行的命令并不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实效,法律的应然效力和法律的实效是两回事。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而不能仅靠社会实效性因素把各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13.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8A. 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 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C. 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 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答案】: B【解析】:A项,《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由于王某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不需要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C两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19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所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并非一律不准出境。1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 B|D【解析】:B项,根据《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D项,《宪法》第13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我国检察院是双重领导制。

20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C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而非“派出机构”。15.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B.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C.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 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答案】: A|C|D【解析】:

21A项,《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C项,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项,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B项,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6.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A. 正当的竞争行为B.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2C. 混淆行为D. 虚假宣传行为【答案】: C【解析】: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题中“牛记酒楼”改名“老社长酒楼”,照搬“大队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损害了“大队长酒楼”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3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大队长酒楼”的装潢、服务等均为大众所知悉且权利人并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牛记酒楼”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C项,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从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本题中,“大队长酒楼”采用具有时代特征的菜名、店面装修,其整体营业形象具有独特风格,形成特有装潢,为大众所熟知,属于知名商品。“牛记酒楼”对“大队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属于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D项,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牛记酒楼”的行为并未以任何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其宣传内容与提供的商品、服务实际情况相符。17.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4A. 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B. 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C. 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D. 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答案】: 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5A项,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析产诉讼中才应当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并未提起析产诉讼。B项,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共有财产。C项,共有人之间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D项,申请执行人龙前铭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18.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元,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B. 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C. 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D. 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答案】: A

26【解析】:A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申请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因罗某经营与本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而认定其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账请求。B项,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为了能够将此权利落实到位,必要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中介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另外,即使股东请了律师辅助,如果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也可以拒绝。

27C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分红权的享有应该基于公司有利润可分、符合分配条件以及股东会作出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没有执行此决议,股东据此起诉要求分红可以支持,但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大米公司扭亏为盈但公司也可以积聚力量扩大生产而不分红,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D项,《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是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顺序确定的,首先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也不主持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要求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本案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只有5%也没有达到1/10的法定要求,无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9.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人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请回答第86~88题。(1)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8A. 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 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 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 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答案】: C【解析】:AC两项,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题中,地下停车场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BD两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①

29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由此可知,车位属于专有部分,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因此业主出售其车位的,其他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停车位也不应一同转让。(2)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B.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C.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D. 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答案】: A|B|C

30【解析】:ABC三项,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本题中,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另外,如果蒋某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影响,也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D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31A. 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B. 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C. 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D. 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答案】: D【解析】:《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业主只能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薛某为6栋业主,5、7、8栋业主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提起诉讼。天花板为蒋某个人合法财产,邻居不当装修损坏其财产的,蒋某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3220.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B. 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 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D. 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答案】: B|D【解析】: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而不是依照自己习惯安排。

33B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当事人需要在检验后发现不合格及时或者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要求损害赔偿,超过该合理期间,就视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D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因此,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就已经存在的,则卖方应当承担责任。2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4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答案】: C【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在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时,应当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而不是由债权人永平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是20天而不是1个月。

35C项,公司股权在数额上可以分割,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股权强制拍卖的情况下,因为人民法院事先已经通知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只要法院作出股权拍卖的裁定,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22.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36【答案】: B|D【解析】: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若李某罪名成立,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两个责任并不冲突,不属于责任竞合。B项,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李某的借款、赵某的担保和王某的起诉等。

37D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一场合,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因此王某可以自主决定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23.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 裁定撤诉B. 裁定中止诉讼C. 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D. 裁定终止诉讼【答案】: B

38【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黄小明下落不明,法定代理人不能确定,因此法院需要裁定中止诉讼。24.付某诉甲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主持作出调解书:甲公司以其位于A地工业园区厂区内的所属地上附着物抵偿借款。因甲公司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工业园区管委会已经拆除了甲公司在该园区建设的部分地上附着物,并允许其他企业入驻建厂。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A. 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B.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C. 法院按照原来的借款数额继续执行D. 

39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答案】: B【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该涉案标的即园区建设的附着物属于特定物的抵偿,该特定物被拆除后法院无法执行,所以,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25.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40A.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 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A【解析】:关于保证方式,《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3笔还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41ABC三项,《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只有9月30日的300万元债权尚在保证期间内,因此,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D项,《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也即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免除,丙公司仍要承担保证原合同约定期间的担保责任。26.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42【答案】: D【解析】:《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项,2011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乙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于是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D项,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BC两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27.甲和乙因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甲对赔偿标准有异议,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也发现赔偿金及利息的适用标准有错误,原审法院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甲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43A.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B. 一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C. 继续审理D. 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答案】: B|D【解析】:一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裁判文书错误后应当分情形讨论:如果是瑕疵(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等),应当下达裁定书补正;如果是实质内容错误则应当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分别处理。当事人上诉的,报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纠正;当事人不上诉的,则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首先赔偿金及利息的适用标准错误属于实质内容错误,不能通过裁定书补正。当事人上诉后,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应当按照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即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法院不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也不应当对本案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此时属于生效的一审判决有错误,故一审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

4428.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答案】: B|D【解析】: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据此,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

45C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执行合伙事务的钱某享有异议权。但周某不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因此周某没有异议权。29.S市(直辖市)A区的甲公司与S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室内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如果产生争议,均提交S市C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被并入S市D区的丙公司。丙公司完成室内装修任务后,乙公司认为其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拒绝支付部分装修费。关于本案纠纷,下列解决办法说法正确的是()。A. 丙公司可以和乙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 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C. 因变更主体,该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通过诉讼解决D. 因该案属于专属管辖,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应当向B区法院诉讼解决【答案】: A【解析】:

46A项,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BCD三项,《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S市C区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由于仲裁协议无效,所以该项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另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的案件并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30.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B.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47C.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 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答案】: B【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可知,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31.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文明”的要求?()A. 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 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 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

48D. 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 D【解析】:D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4条规定,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A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0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B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49C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8条规定,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32.根据WTO规则,下列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 磋商是成立专家组之前的必经程序B. 对争端方没有提出来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除非相关专家提出了该种主张C. 上诉机构有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D. 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同意,专家组的报告才能通过【答案】: A【解析】:A项,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

50B项,专家组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有关职责,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也不能作出裁决。C项,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D项,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即只要有一票赞成该报告,报告即得通过。33.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 人身关系案件B. 涉外民事案件C. 海事案件D. 发回重审的案件【答案】: A|B|D【解析】:AB两项,《民诉解释》第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

51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C项,《民诉解释》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因此,某些海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应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为适用前提,而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34.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 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 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 B|C

52【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因此该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35.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 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 “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 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

53【答案】: B【解析】:A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当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项,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案中,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看到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就推定陈、崔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以,邻居采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C项,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假定条件。

54D项,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本案中,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因此,官府据此作出的法律决定(处斩)不符合证成标准。36.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A. 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 裁定中止诉讼D. 裁定驳回起诉【答案】: D【解析】: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属于该条的第二种情况,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7.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 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B. 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C. 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D. 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答案】: C|D

56【解析】:C项,五名探险者中,摩尔和余下四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摩尔不想死,而其余四人决定杀死摩尔;BD两项,功利主义法学认为,“一命换多命”符合法理;而自然主义法学则会认为,生命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可见,不同的法学派对此案不能形成“唯一正确的答案”。A项,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基本价值。题中,四名探险者为了保有自己的生命,杀死摩尔,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38.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及更高标准的特征。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B.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C. 纵观伦理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实证法”概念的阐释密切相关D.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57【答案】: A|B|D【解析】:A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B项,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征,即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C项,实证法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为要素来定义法的,而非实证法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外,还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由此可知,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非实证法概念的阐释是密切相关的。

58D项,职业道德原则不仅是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而且也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基础或本源的根本准则。39.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 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 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 A|B|C【解析】:

59A项,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B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D两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可见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暴力保证的,自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的组成部分。4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 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 A|B|C|D【解析】:A项,《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只有国务院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在地方国家权利机关中,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

60B项,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设定。C项,《立法法》第1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D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对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的撤销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41.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B. 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C. 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D. 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61【答案】: B|D【解析】:孟子的方案兼顾了亲情和法律,但不是所有情与法的冲突都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情与法的冲突在不同的法治情况下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冲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42.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B. 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C. 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D. 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62【答案】: A【解析】:AB两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3CD两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款第9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 落实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B. 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C. 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D.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答案】: C|D【解析】:

64C项,司法独立即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其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强调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与制约。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分工配合”,而非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D项,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既要避免法律虚无主义论,又要避免法律中心主义或法律万能论。A项,《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B项,实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条件。为此,必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4.李某起诉吉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A市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上诉,在上诉状提交后第三天,李某车祸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B. B区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C. B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D. A市中级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通知李某继承人参与诉讼【答案】: D

65【解析】:本案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本案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本案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故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中止的目的是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即是等待二审是否继续进行,故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45.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B. 

66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C. 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 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答案】: B|C|D【解析】:AB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缴纳出资,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是合法的,不需要征得被除名股东的同意,该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67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公司负债不能清偿时,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李某仍然是公司的股东,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李某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李某的股东资格被解除以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46.[U2]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社会成员要知法、信法、守法、用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B. 依法治国需要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C. 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D. 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

68【答案】: C【解析】:C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只是依法治国的目的之一,是现实目的,但不是首要、最重要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A项,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社会成员是构成社会的基础,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只有社会成员都做到了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整个社会才会形成法治的气氛。

69B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不同阶段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D项,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要深化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都必须从法治的角度出发,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作出决定。4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B. 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 “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答案】: A|B|C【解析】:

70A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项,《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C项,《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D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48.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 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 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 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71【答案】: A【解析】:A项,《海商法》第9条第1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可知,法律确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其所有权转移仍然按照《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项,基于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无需登记即可以取得所有权。C项,《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船舶与其他物一样,都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项,船舶作为物,其所有权自然可以作为财产权按照《继承法》规定由自然人进行继承。

7249.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 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 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答案】: B|C|D【解析】:A项,《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

73B项,《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作为质押权人应妥善照管鹦鹉,因乙照管不善致使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项,《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017年4月4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D项,《物权法》第218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50.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 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 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74D. 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 C【解析】:A项,《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可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B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出台的该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性的地方性法规,不属于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不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75C项,《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第5款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据此,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项,《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51.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 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 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76D. 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 B【解析】:A项,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制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我国的制宪权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权是修宪主体在不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对宪法进行的修改。修宪权受制宪权的约束。B项,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也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C项,关于宪法的制定及其通过程序,《宪法》并无规定。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项,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7752.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B. 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C. 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D. 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答案】: A|C【解析】:A项,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

78B项,《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如果甲后来生还,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乙尚未再婚且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则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C项,《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2016年6月5日即为甲的死亡日期。D项,本题中,甲乘火车,与铁路公司成立运输合同。但题目中无证据证明甲失踪是由于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造成,故承运人铁路公司的运输与甲的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铁路公司也无须对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3.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B. 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79C. 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 乙公司申请执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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