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预测考卷含答案解析

(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预测考卷含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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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预测考卷含答案解析1.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下列各题。(1)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A. 张一、李二B. 张一父母、李二父母C. 张一父母、王三D. 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答案】: D【解析】:

1《高法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李二在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李二的父母是李二遗产继承人,能够成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张一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民事赔偿责任人;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能够成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人。综上所述,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为张一父母、李二父母和王三。(2)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 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 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 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2【答案】: B【解析】:AB两项,根据《高法解释》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CD两项,根据《高法解释》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可以缺席判决,而不是“应当”。2.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B. 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C. 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沈某辩护人D. 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3【答案】: 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3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3.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A. 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B. 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C. 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D. 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

4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答案】: B【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2条规定即有经济困难的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B项,该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有利于保障律师的人权,符合司法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6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该案中法官不采信也未做回应和说明的做法不符合司法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D项,该法庭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的行为,属于没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行为,而不是不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4.下列关于《法官法》最新修改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

5A. 法官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B. 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C. 法官助理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经遴选后可以任命为法官D. 初任法官统一进行职前培训【答案】: B|D【解析】:A项,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但是不包括助理审判员。此次修法,删去了助理审判员。B项,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制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C项,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而非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6D项,《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法官的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5.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B. 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C.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D. 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 A|B|C|D【解析】:

7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B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应当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D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②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③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④有其他瑕疵的。6.《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8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任意性规则B. 法律原则C. 准用性规则D. 禁止性规则【答案】: A【解析】:A项,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关系,即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行为及方式,因而该法条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B项,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具有高度的一般化层别的规范。题干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特征,属于法律规则。C项,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题干中虽有“

9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但是该法条整体规定明确,不属于准用性规则。D项,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题干中规定的是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而不是禁止夫妻之间作这种约定,因而不属于禁止性规则。7.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A. 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B.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C.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D.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答案】: A|C|D【解析】: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10A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B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3条第1款,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可知,此时要结合“其他罪行”判断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非直接要求增加保证金的数额。并且增加保证金的数额只是改变了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或者解除,所以未体现强制措施的变更性原则。C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D项,《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18.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B. 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C. 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 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答案】: C【解析】:A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其中,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比较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可以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县公安局的通知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原因在于:①

12该通知面向的是潜在的、所有的、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数量无法确定,或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动态之中;②该通知没有被依法废止、撤销前一直发生法律效力且能反复适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B项,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公民是否遵从行政指导,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本题中,某县公安局的要求具有命令性、强制性,不符合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的特征。C项,《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在本题中,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

1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故强制恢复原状直接在物理形态上实现了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状态,属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9.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B. 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C. 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D. 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 B【解析】:A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据此,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14B项,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C项,根据《引渡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的引渡是由外交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最高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之后再由最高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D项,实践中采用罪名特定原则,即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因此经原引出国的同意可以转引。10.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 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 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15【答案】: A|C|D【解析】:AB两项,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主要分为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机关三类。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即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宪法法院,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其对宪法含义的解释则不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CD两项,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唯一的宪法解释机关,其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但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要实现合宪性,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准确理解。11.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粟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

16(1)关于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顾客王某、栗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B. 受害人有权请求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 电梯厂和亚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 商场和电梯厂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答案】: A|B|C【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王某、栗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17BC两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项,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题中,题述材料并未提到商场在对电梯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因而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 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 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 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答案】: A|B|C|D【解析】:

18AB两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③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栗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且因此数次自杀,精神濒于崩溃,因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3)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19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 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 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 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 B|C【解析】:A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而,《社会保险法》并未规定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选择性权利。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题中,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其伤残津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商场支付。

20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第三人如果支付了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不得再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12.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 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 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 B【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直接定罪。13.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

21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①⑤正确B. ②④错误C. ②⑤正确D. ③⑥错误【答案】: A|D【解析】:①项,法官和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②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为违法违纪的情形。

22③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④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时间。⑤项,根据《检察官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⑥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 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 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 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 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23【答案】: A【解析】: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法律属于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15.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B.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 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答案】: A|D

24【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中,白银只是被禁止出口,因而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16.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 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 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5C. 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 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 D【解析】:AB两项,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或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处于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规定盗窃罪的条文与规定诈骗罪的条文是一种对立关系。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某个行为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同理,若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它们二者之间也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C项,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26D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不构成法条竞合。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不能查明其是否有归还公款的意思,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为较轻的挪用公款罪。17.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 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 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 C【解析】:

27A项,《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B项,《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据此,公证员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C项,《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由于本案是有关委托买卖行为代理的公证(公证的是黄某委托儿子代理买卖房屋手续),不是针对不动产买卖本身的公证(公证买卖双方发生不动产交易),可以由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D项,《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王某可以申请复查,而非复议。

281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 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 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答案】: D【解析】:A项,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我国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自诉案件不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可能对罪名和量刑有异议,仍然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C项,我国侦查阶段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两方参与,并无控辩审三方的构造。D项,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只有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这两方参与,只存在控辩关系。

2919.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 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 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 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 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 B【解析】:A项,苏某和熊某是邻居,双方都有在自己的住宅内自由生活而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安居权。同时,熊某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住宅内搭建鸽舍养鸽子,这是熊某的养鸽权。当苏某认为熊某的养鸽行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噪音等影响到自己的住宅环境及居住条件时,就产生了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的冲突。

30B项,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安居权并不属于文化生活权利。CD两项,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他人的权利为界限,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是公民行使权力所应负担的义务。20.王某年届八旬,妻子早亡,子女不孝,不付赡养费。欲至法院起诉子女,但腿脚不便,且不识字。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考虑到司法的被动性,立案庭的李法官不应当上门立案B. 考虑到司法便民,立案庭的李法官可以上门立案C. 设若李法官上门立案,但由于王某不识字,王某口头起诉,李法官未予立案D. 设若王某到法院立案,但是王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李法官未予立案,且未出具书面凭证【答案】: B【解析】:

31AB两项,为了司法便民,我国允许上门立案。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C项,为了司法便民,我国允许口头立案。如果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法官可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D项,我国当前实行立案登记制,强调: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②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如果王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李法官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2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 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 B

32【解析】:B项,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但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A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C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D项,《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2.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 黄某B. 袁某C. 袁某的儿子D. 小付的父亲

33【答案】: 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23.《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B. 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C.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

34D.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答案】: 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4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执业医师资格属于该条第3项规定的“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A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的许可,属于该条第4项内容,针对的是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属于对物的核准类许可,而非针对人的资格认可。B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5CD两项,《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24.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丙为捕鱼在河里设置渔网)。渔民乙知情并为甲提供渔船。次日晚上,甲利用乙的渔船盗窃到渔网。事后甲乙发现,甲盗窃的渔网是乙的渔网。甲盗窃时丙的渔网不在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既遂B. 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未遂C.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D.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答案】: D【解析】:

36本题中,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事实上盗窃了乙的渔网,甲盗窃的犯罪对象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帮助甲盗窃提供渔船,为甲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是甲的帮助犯,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之中,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包括三个阶段: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本题中,不涉及责任阻却事由,不考虑有责性问题。首先,乙作为甲的帮助犯,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其充足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乙准备工具时是为盗窃丙的渔网,实际上盗窃了自己的渔网,盗窃自己的财物不具有违法性,应当仅对准备工具的行为进行惩罚,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25.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 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 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 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

37【答案】: C【解析】:A项,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但两者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存在区别。B项,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CD两项,资深法官为实习律师担任导师,是律师培养的一种途径,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有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与法官招录无关。26.陈某欲得到某项市政工程,将100万元交给刘甲(普通公民),希望其交给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予以说情。刘甲将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将100万元要交给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因此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8A. 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行贿罪B. 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C. 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D. 刘甲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答案】: A【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行为人(中间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陈某希望刘甲将100万元交给刘乙,表明陈某没有向刘甲行贿的意思,对刘甲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刘甲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陈某只有向刘乙行贿的意思,构成行贿罪,数额为100万元。刘乙让刘甲将100万元自己留着,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刘乙构成受贿罪,刘甲构成受贿罪共犯。

3927.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 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 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 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 D【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A项,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0B项,根据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C项,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尽管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D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说明】《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③项、第④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此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且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能构成此罪。

4128.A基金在我国境外某群岛注册并设置总部,该群岛系低税率地区。香港B公司和浙江C公司在浙江签约设立杭州D公司,其中B公司占95%的股权,后D公司获杭州公路收费权。F公司在该群岛注册成立,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随后,A基金通过认购新股方式获得了F公司26%的股权,多年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境外M上市公司。M公司对外披露其实际收购标的为D公司股权。经查,A基金、F公司和M公司均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F公司股权的转让价主要取决于D公司的估值。对此,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A基金系非居民企业B. D公司系居民企业C. A基金应就股权转让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D. 如A基金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应纳税收入【答案】: A|B|C|D【解析】:

42AB两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A基金注册在境外某群岛并在当地设置总部,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因而系非居民企业。D公司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因而系居民企业。C项,由于A基金转让F公司股权实质上是转让D公司股权,即A基金的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因而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D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本题中,A基金通过转让海外空壳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实质转让境内公司的权益,当其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以判定其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从而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29.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C. 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D.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答案】: A

43【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项,《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C项,《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商务部可以建议而不能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D项,《反倾销条例》第9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①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②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30.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44A. 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 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 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 A【解析】:A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B项,《决定》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45C项,《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D项,《决定》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3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 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 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 B|D【解析】:

46A项,《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但这并非绝对的言论自由。B项,全国人大代表享有参与人事任免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C项,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不包括不受行政拘留权。D项,《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2.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 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 应开庭审理

47D. 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 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高法解释》第350条第5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最高法院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重审,属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例外情形。B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即第二审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

48C项,《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最高法院是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重审的,所以,高级法院重审时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D项,高级法院是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若发回高级法院重审,高级法院将按照第二审重新审理,可以直接改判,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33.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B. 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D. 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答案】: B【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故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有必要时通知。

49B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项,《高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的被告人是聋哑人,系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属于该规定的例外情形。D项,《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1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王某是聋哑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独任审判只有在简易程序中才可能使用,因此也不能实行独任审判。

503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 C【解析】: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51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即不管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是否需要到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一律都需要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35.甲在网络散布乙的不实信息,对乙进行诽谤,乙与之理论不成,将甲打成重伤。乙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乙有期徒刑1年,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公安机关初查只能针对故意伤害的事实进行调查B. 只有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乙才能向法院起诉C. 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

52D. 判决生效后,甲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不发生效力【答案】: C【解析】:本案中,甲在网络散布乙的不实信息,对乙进行诽谤,该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同时乙将甲打成重伤,该案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那么被害人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A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171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第173条第1款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公安机关在初查中,并不仅限于调查公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对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也可以进行初查,如果发现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3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因此,该案无须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乙就可以就甲的诽谤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C项,《公安部规定》第173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36.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B. 不得与乙接触C. 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D.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答案】: C【解析】:

54《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其中,第1款规定了5项法定义务,第2款规定了4项酌定义务。ABD三项,均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C项,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37.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B. 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C. 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55D. 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答案】: B【解析】:A项,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而个别性法律文件适用于特定对象,不具有一般性约束力,因此,判决是个别性法律文件。B项,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本案中,甲和乙的抚养义务仅对小琳,为相对义务。C项,判决被告(甲和乙)须支付原告(甲母)抚养费,保护了小琳和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护性法律关系。D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即在诉讼活动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本案中,小琳不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所以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38.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6A. 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 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 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 C【解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如果没有危害行为,行为人即使具有犯罪故意,由于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也不构成犯罪。ABC三项,甲送乙旱冰鞋,期望乙运动时摔伤,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其送鞋行为本身不属于危害行为,且与乙受伤的结果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过于自信或是疏忽大意导致他人的重伤。本题中,甲对乙受伤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然而由于不具有危害行为,客观上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9.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57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 C【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8AB两项,《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2款的规定,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7条,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CD两项,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40.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B. 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C. 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D. 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答案】: D【解析】:

59ACD三项,最高法院的规定意味着法院裁判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即依据宪法作出裁判。但并不是说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因为宪法条文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引用,阐述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更不是说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然不得与宪法相冲突。B项,该规定是针对法院裁判的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直接适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效力不及于当事人。41.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 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 B|C|D【解析】:

60A项,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等。林某监督属于公民监督。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项,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42.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 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61B. 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 A|B【解析】:A项,新、旧司法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对甲原则上应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因此,对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适用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的600万,甲受贿500万元,因此,对甲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62B项,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项,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新法《刑法修正案(八)》相对于旧法而言更重,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旧法。根据1997年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甲的行为在当时并未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自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43.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邀请见证人到场B. 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C.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D. 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答案】: A|C|D

63【解析】:《高法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44.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上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 B【解析】:

6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甲和乙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B项,甲和乙收受的钱财并不属于交警队所有,也不属于国家所有,甲和乙占有这些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C项,甲和乙利用甲的工作便利,私自放行超载车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D项,按照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计算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时应以总犯罪金额为准,而不应考虑分赃情况。故乙的受贿金额是32万元而非10万元。45.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B. 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C. 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D. 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65【答案】: D【解析】:A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中,定期考核评为不称职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646.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 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 C【解析】:C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不实行“缓交费”或“减费”等形式。

67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47.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68A.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 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 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A|C【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9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属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而工作单位不能再提起诉讼。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题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两地的仲裁机构对此案均有管辖权。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题述案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48.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A.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 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 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D. 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70【答案】: C【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中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深化的新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①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②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③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④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⑤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49.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然后离开公司送货途中,拆开包裹,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B. 认定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取走该包裹时,该包裹并不处于其经手、管理过程中

71C. 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D. 认定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系该单位的员工,且其工作就是收取快递包裹【答案】: A【解析】:甲作为分拣员应当迅速、准确地将快递运送物品从其储位或其他区位拣取出来,并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分类、集中,多人流水、共同作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也无须对财物享有独立的占有、处分权限。因此,甲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占有或处分的行为举止、占有处分意思以及占有处分权限时,不能认为其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其行为性质属于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单位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时,窃取他人财物,与单纯利用工作机会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相同,因此以盗窃罪论处。50.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2A. 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B. 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C. 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D. 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答案】: B【解析】: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国或常驻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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