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预测考卷含答案解析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预测考卷含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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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预测考卷含答案解析1.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 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 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 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 D【解析】:理性文明执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理性文明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②理性文明执法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③理性文明执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进行。

1D项,理性文明执法,确实要求讲究执法方法,但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要求一切权利都在法律的规定下运行,检察机关突破法律规制和程序办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可能体现文明执法理念。A项,市检察院实行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社会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有效地防止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文明、不合法的司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B项,市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使市检察院的司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了司法结果的可接受性,人民信任检察院的司法行为,必然会更加信任法治,增强人民对法治的信心,有助于树立法治权威。C项,同步录音录像,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过程能够在阳光下进行,避免了检察机关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办案结果的公正性,使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追诉,无罪的人不被冤枉,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打击了犯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实行主席负责制B. 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D. 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 D【解析】:ABC三项,根据《宪法》第93、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据《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3.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 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 

3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答案】: B|C【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题中,大米、米制品属于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C项,《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厂应对检查进行配合,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4BD两项,第118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说明】《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修订,2013年考查的部分条文已被修订。(原答案为BCD)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A. 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B. 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C. 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D. 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答案】: A|B|C|D【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5A项,服务员帮客人拎包,包内的财物并未转移占有,其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B项,客人将手机放到收银台附近充电,虽明确拜托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但客人此时就在同一场所就餐,可以认定其没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乙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侵占罪。C项,机场清洁工丙将旅客临时放置的行李据为己有,由于该旅客并未脱离对行李的控制,丙的行为构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D项,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收银员谎称是自己的车钥匙,开走顾客车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丁骗取他人车钥匙只是窃取他人车辆的手段,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5.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6【答案】: C【解析】: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A项,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而不是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项,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C项,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项,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留养承嗣针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6.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B. 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C. 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7D. 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答案】: A|B|D【解析】: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AB两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反诉人(即反诉中的自诉人)都是当事人,是证明主体。C项,警察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不是证明主体。D项,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证明主体包括公诉机关和当事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7.关于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县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人大主席团主持B. 10个选民联名有权提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C. 县人大代表选举时,候选人的人数比应选代表人数至少应多出1/5,至多多出1/2倍

8D. 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均要求全体选民过半同意【答案】: B【解析】:A项,乡级和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主持组织为选举委员会。B项,直接选举时,10个选民联名有权提候选人,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提,也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C项,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人至少多出1/3倍,至多多出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人至少多出1/5倍,至多多出1/2倍。D项,直接选举的选举,要求“双过半”,即全体选民过半投票,获得过半选票即可当选。直接选举的罢免则要求“全过半”,即全体选民过半同意。8.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9B. 张某的财产权C. 李某的劳动权D. 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 B|C|D【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109.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A. 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B. 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C. 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D. 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答案】: B|C|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在侦查中可以更换侦查人员进行讯问。B项,《公安部规定》第20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C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1D项,《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属于危险驾驶案件,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1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服务于大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答案】: C【解析】:

12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C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中心主义”的思维偏向。在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我们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因此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A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是从实践中得出的真知。B项,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代表了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在党和国家的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要服务于大局。D项,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当前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而突出,这种格局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

1311.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B. “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C. “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D. 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答案】: C【解析】:A项,范某认为事故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法律判断,而非事实描述。B项,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法律规定,而“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种事实表述,只能作为推理的小前提。C项,“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裁判事实)中推出的结论(判决)。D项,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心承担40%的责任,根据的是双方的过错原则,而不是效益原则。

1412.张某发现甲企业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是向A县质量监督局举报。A县质量监督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甲企业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将案件移送给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A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关于张某与A县质量监督局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 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C. 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D. 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答案】: C【解析】:

15AB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因此,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复议后复核。本题中,张某是举报人,而非控告人,不享有控告人的复议、复核权。CD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申请复核。13.关于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起草规章可邀请专家参加,但不能委托专家起草B. 起草单位就规章起草举行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C. 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D. 如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法制机构应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答案】: B|C

16【解析】:A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B项,第15条第2款第3项规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C项,第15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D项,根据第20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规章送审稿或者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所以不是必须退回起草单位,还可以缓办。14.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 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 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17D. 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 A|B|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该侵权纠纷。B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18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并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15.“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 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 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 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 A|B|C|D【解析】:

19A项,在法治社会,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项,可预测性意味着作出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C项,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D项,可预测性与正当性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16.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 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B. 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C. 法院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D. 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20【答案】: C【解析】:A项,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即法律制裁针对的是违法者。本案中法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即两被告均不是违法者,法院不能对其进行法律制裁。B项,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本案已发生诉讼,故不存在“不诉免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也无“协议”,故也不存在“协议免责”。C项,证成是指为了使自己的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的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就是外部证成,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即上述法律适用过程。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

21D项,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是因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存在因果关系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17.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 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C. 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D. 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答案】: A|D【解析】:

22A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题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因此,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但由于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D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②

23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本题中,尽管甲新犯盗窃罪时已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8.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C.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 A|D【解析】:A项,《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项,《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4B项,《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据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不能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C项,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据此,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双层经营体制,而城镇集体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方式。19.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B.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 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D.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案】: A【解析】:

25A项,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至上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以及联邦体制,几乎没有对于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的规定。B项,公民的文化权利最早体现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该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此种权利。CD两项,文化制度包括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 “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 “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 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26【答案】: A|B|C【解析】:A项,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权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实质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大体相等,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B项,“大体相等”并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其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允许存在差别,但是不能存在太大差别,30%就是对该差别的限定。D项,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是选举权普遍性的要求,但该省人大选举法的该规定主要体现的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并不涉及选举权普遍性的原则要求。2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 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7【答案】: B【解析】:B项,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但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A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C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D项,《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2.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 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 

28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 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 B|C【解析】:A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B项,已经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在效力确认之后加快执行,以避免调解和诉讼重叠使用,浪费司法资源。C项,调解制度的存在,实现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有利于缓解司法的压力。D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可知,人民调解组织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依赖专业法律知识。23.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 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9B. 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D. 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答案】: B|D【解析】:B项,《立法法》(2015年3月修改)第58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1条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9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D项,《立法法》第27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由此可知,并非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30A项,《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24.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A. 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 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 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 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答案】: C【解析】:

31《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A项,甲踢警察的行为系出于报复而非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B项,戴某的行为并非执行公务行为,乙为抗拒抓捕伤害戴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C项,丙为帮助其弟逃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构成典型的妨害公务罪。D项,《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5.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携赃而逃。下列关于共同犯罪正确的是()。A. 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罪B. 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C. 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D. 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

32【答案】: B【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某一犯罪人对其他共犯人超出合谋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二者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伤害行为是在共同犯罪的合谋之外的行为,属于共犯的实行过限,朱某单独对此承担责任,杜某不承担责任,杜某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朱某成立盗窃罪。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基于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畸重,对入户抢劫进行了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包括转化型入户抢劫,要求犯罪行为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及后行为(暴力)均发生在户内。本案中,朱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3326.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 B|D【解析】: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若李某罪名成立,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两个责任并不冲突,不属于责任竞合。

34B项,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李某的借款、赵某的担保和王某的起诉等。D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一场合,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因此王某可以自主决定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2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 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 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 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答案】: B【解析】:

35A项,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未体现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项,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项,刑事审判的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该表述未体现此程序性。D项,我国1997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学界一般称为控辩式。该表述未体现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28.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 

36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B. 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C. 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D. 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答案】: B|C|D【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因此,在本题中,某公司认为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天然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7C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下列各题。(1)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A.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 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38C. 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 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题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期限。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的80%,且未低于当地1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39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题中,王某于2012年7月1日起上班,8月1日起公司仍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应自8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2倍工资。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8月1日起,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制定程序违法B. 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C. 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D. 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B|C|D

40【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是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仅征得工会主席同意而制定的,程序违法。B项,《婚姻法》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该《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属于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工作纪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D项,《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3)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 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 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 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 A|B|C【解析】:A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不符合时间条件,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王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42C项,《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D项,《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即使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其转移,不得申请退还。30.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B. 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C. 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D. 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 D【解析】:

43《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AD两项,一般情况下,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是齐某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洪某虽然是齐某的配偶,但齐某已经辞职,其身份已经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因此,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B项,《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C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31.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勇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吴勇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勇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吴勇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吴勇”改为“尤勇”。后吴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吴勇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勇”

44更名为“吴勇”。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1)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B. 《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C. 《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D. 《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答案】: B|C|D【解析】:A项,规范语句可以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故该条文属于允许句。

45B项,法律规则有明确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行为模式明确具体,法官在适用上具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官在适用上自由裁量权较大。《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可为模式,非常明确具体,法官没有什么自由裁量空间,故本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达。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没有规则,或者规则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的时候,法官才能适用原则进行裁判。C项,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属于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D项,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属于可为模式(可以)。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属于应为模式;禁止性规则,属于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键字是“可以”

46,属于可为模式,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们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也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本条规定的“可以”意味着行为有一定的选择权,属于“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委任性规则内容也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拿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2)上述协议违反的原则有()。A. 公序良俗原则B. 平等原则C. 自愿原则D. 公平原则【答案】: A【解析】:

47A项,公序良俗原则,禁止人们的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双方协议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已经实质上侵犯了尤女士的生育权,且违背婚姻伦理,已经触犯了公序良俗原则。B项,本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并不违背平等原则。C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其依法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尤女士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签订协议,出于尤女士的真实意愿。D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尤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代价是不得生育。如果吴先生取得孩子抚养权,同样不得生育。故协议并未违反公平原则。(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B. 姓名权属于相对权C. 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D. 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答案】: A|C

48【解析】:A项,《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事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项,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主体。相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主体,相对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C项,法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预测作用——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通过预测对方的行为安排好自己的行为;强制作用——国家机关制裁违法者的行为;教育作用——教育一般人的行为,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让听说的人受到教育。本案法院以《婚姻法》第22条为标准,评价认定孩子可以随母姓,这代表着官方对尤女士为孩子改姓行为的评价,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49D项,法的渊源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等。因此,吴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具体性,而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但是,如果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或者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那么,就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32.乙骑自行车,甲抢夺乙车筐的提包,乙摔倒在地,导致重伤。甲抢夺到提包逃跑。路人丙见此情景,上前追捕甲。甲将丙打成轻伤,但是最终丙制服了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致人重伤”B. 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C. 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并且既遂D. 抢夺罪与普通的抢劫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答案】: B【解析】:

50A项,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甲抢夺行为导致乙重伤,构成抢夺致人重伤,成立结果加重犯。BC两项,甲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且甲将丙打成轻伤,成立抢劫罪既遂,但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甲对乙的重伤伤害行为是在抗拒抓捕暴力之前,是抢夺致人重伤,而非抢劫致人重伤。D项,法条竞合,是指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含或交叉关系,而只能适用其中某一法条的情形。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抢劫罪,必然是强行截取财物,也必然触犯抢夺罪,二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33.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 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 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 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

51【答案】: D【解析】:A项,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赋予人们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项,理论上讲,人们寻求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当诉讼成本大于收益时,人们将会寻求其他解决途径。C项,案件激增体现了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因此反映出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以,诉讼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34.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52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 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 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 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 B【解析】:B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中并无与“其他应当予以拒绝的情形”表述相类似的概括性规定,因此,该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A项,《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

53C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中的被诉人向请求地管辖机关证明下列情况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被诉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将其同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35.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B.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C.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54【答案】: A|B|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36.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的甲是A市中院副院长也是该审委会成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至B区法院,关于该案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甲可以申请A市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B. B区法院可以直接请求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C. B区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D. B区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A市以外的法院管辖【答案】: C【解析】:

5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A项,我国刑事诉讼不实行整体回避,本案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移转管辖或指定管辖。B项,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不可直接请求省高院。C项,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D项,需要通过上一级法院决定自己管辖或是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其他法院管辖,B区法院不可以自己直接移送至A市之外的法院。37.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 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 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 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56【答案】: A【解析】:A项,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故甲国的申请日可以提前到4月6日。B项,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临时保护原则,展览之日也可受法律保护,2011年4月6日是展览之日,所以是具有意义的。C项,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甲国是否批准,需要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决定。D项,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5738.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 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 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 C【解析】:

5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39.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B.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C.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D. 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答案】: B|C【解析】:

59BC两项,《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发现郑某和张某涉嫌贿赂犯罪,检察院可以追加、补充起诉。A项,《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D项,《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因此检察院不得撤回起诉。40.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 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 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

60【答案】: D【解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41.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B. 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C. 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D. 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答案】: C【解析】:

61《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案中,法院认为胡某除了有持有毒品行为外,还涉嫌贩卖毒品,属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42.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 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 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62【答案】: A|B【解析】:A项,新、旧司法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对甲原则上应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因此,对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适用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的600万,甲受贿500万元,因此,对甲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项,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项,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新法《刑法修正案(八)》相对于旧法而言更重,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旧法。根据1997年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甲的行为在当时并未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自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43.“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

63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 “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 “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 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答案】: B|C【解析】:A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BC两项,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这种通过应连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的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的,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

64D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6条的规定,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44.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B. 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C. 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D. 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答案】: B|D【解析】:孟子的方案兼顾了亲情和法律,但不是所有情与法的冲突都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情与法的冲突在不同的法治情况下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冲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6545.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 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 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 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 A【解析】:A项,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构成倾销的条件要同时满足是:①存在倾销行为;②有损害结果,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③倾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倾销所致。

66B项,《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C项,《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D项,《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46.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 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B. 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C. 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D. 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答案】: A|B|D【解析】: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A项属于第(三)种情形;B项属于第(五)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C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合议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不予调查导致裁判错误,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责任。47.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B. 

68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C. 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 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答案】: B【解析】:A项,《母婴保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B项,《立法法》第97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无权改变。C项,《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69D项,社会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据此,潘某作为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48.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 “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 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D. 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 C|D【解析】:

70A项,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证据法规则人为构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可以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也可以建构为百姓暗中埋下的案件事实。B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只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不是表达一个规则,不是规范语句。C项,要确定案件事实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并不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调查行为,所以可以说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D项,朱熹本身喜欢锄强扶弱,所以在该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时候,加入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由此可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可能产生影响的。49.某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涉嫌寻衅滋事将其拘留,后县检察院将李某逮捕,而后县法院判决李某三年有期徒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定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改判李某无罪,请问赔偿义务机关是谁?()A. 县公安局B. 县检察院C. 县法院

71D. 市中院【答案】: C【解析】: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错误法律文书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法院是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决定的错误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因此,县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50.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D. 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答案】: C【解析】:

72A项,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者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故不仅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项,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C项,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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